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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景观保护问题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0-07-12文章出处:中国文物信息网作者:盛志伟 李顺乾

    “文化景观”自20世纪90年代作为遗产界专有名词,开始成为研究热点。4月10在无锡举办的第五届中国文化遗产保护无锡论坛以“文化景观遗产的保护”为主题,使文化景观保护理念再次受到各界关注。


    正在开展的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已经将文化景观作为一个重要的文化遗产类别,纳入国家资源的普查范围。在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中,江苏在全国首创开展了“江苏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十大新发现”的评选活动,并率先编辑出版了《江苏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新发现》,文化景观的各种类型在其中都有所体现。如:“十大新发现”中沭阳古栗林属景观、公园以及庭园类型; 铜山向阳渠属乡土建筑类型;宜兴紫云山墓群属墓葬遗迹类型; 南京国民政府中央广播电台发射台旧址属符号遗产和纪念物类型;张家港黄泗浦遗址属考古遗产类型;连云港果城里民国建筑群属历史建筑物及建筑群类型;高淳水阳江古代水利设施属文化线路类型;徐州韩桥煤矿旧址属现代遗产类型;“十大新发现”提名项目兴化垛田属农业、工业以及科技遗产类型。这些文化景观项目既是当地著名地标,同时也拉动了地方旅游经济的发展,在全省产生了广泛影响。然而,随着文化景观保护工作的不断深入,也逐渐引发了我们对文化景观保护所涉及诸多问题的思考。


    思考一:文化景观保护内容的界定


    1.文化景观与文物保护单位区别  从世界文化景观类型看,文物保护单位涵盖所有文化景观类型。也就是说,从广义上理解文物保护单位都是文化景观,只是文化景观的范围比文物保护单位的范围更广泛,内容更丰富而已。如果此观点成立的话,是否可以这样理解,文化景观等于文物保护单位加自然环境。


     2.文化景观的法律保护  文化景观是连接文化和自然的纽带,已突破单体层面的遗产保护,向整体环境保护及非物质文化遗产层面的延续和发展。文化景观具有多样性,其保护内容已难以确定,法律保护似乎更难:有来自保护理念方面的差距,有来自开发建设方面的破坏,有来自社会变迁方面的压力,有来自生存环境方面的威胁等等。就目前来说,如果是套用现行文物保护的法律手段来保护内容不完全确定的文化景观,由此必然会发生行政执法适用法律的困难。因此建议对文化景观的内涵和界定进行深层次研究,只有全面、深刻理解自然与文化、人类与环境、物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之间的关系,才能做好文化景观的保护;只有对现有立法技术进行改进,制定保护文化景观的法律才成为可能。


    思考二:文化景观管理


    1.文化景观主管部门  目前,国家文物局是世界文化遗产行政主管部门,住房与城乡建设部是世界自然遗产的行政主管部门。文化景观兼具文化遗产和风景名胜的双重特点,部分文化景观可能与建设主管部门(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政部门的保护对象重合或者交叉,由于文化景观的行政主管部门尚不明确,适用现行法律可能会发生法律冲突。文化景观涉及文物行政部门,同时也可能涉及农林、园林、建设、宗教等多个部门,建议通过修改法律,将各行政部门对文化景观的管理职能通过法律手段进一步明确界定,或者成立综合协调机构,由文物行政部门牵头文化景观的申报和管理工作。


    2.文化景观机构设置  文化景观机构设置应确立科学管理理念,把握其由“静态遗产”到“动态遗产”和“活态遗产”保护发展趋势,以人为本,遵循自然法则和社会文明要求,探索管理规律和途径,形成以政府为主导,各社会团体、专业人士和公众积极参与的科学化、制度化和程序化保护管理模式,在保护与发展之间建立积极的协作关系。以此观念来设立管理机构或指定管理机构(人)。


    思考三:文化景观申报体系


    1.建立文化景观申报体系必要性  同时满足自然遗产与文化遗产两种要件者便可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称为“复合遗产”或自然和文化双遗产。复合遗产依《世界遗产公约》之主旨是要同时结合自然与文化两项双重遗产为代表,但目前世界各国遗产地是难以符合这项严苛条件的,因此每年各国申报数量极少,一旦提出入遗申报被否定将永远不能再参加评选。为避免这样的风险,“文化景观遗产”才顺势诞生,成为目前各国努力争取的申报方式。因此,为更好地保护我国文化遗产和自然风光,我们建议结合中国国情,设立中国文化景观申报体系。


    2.建立文化景观申报体系可能性  前些年,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联合发布了《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清单》,进入预备清单的文化遗产吸引了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关注,促进了地方经济发展,提高了各地申报和保护文化遗产的积极性,形成了保护文化遗产的良性循环。目前,我国只有两处世界文化景观,可见申报世界文化景观之艰难。借鉴《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清单》做法,设立《中国世界文化景观预备清单》申报体系,一方面可以加强文化景观遗产的保护,为我国申报世界文化景观提供选择项目,另一方面可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激发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保护文化景观遗产的热情。


    思考四:文化景观研究


    1.文化景观基础工作  文化景观系新型文化遗产,由于原先被忽略或认识不到位,其现有基础工作相对比较薄弱,诸如简介、位置、坐标、面积、使用情况、保存状况、损毁情况、环境状况等基本情况,大多数没有现成的资料和记录档案备查,需要进行大规模地测绘和调查。工作量大,对专业人员的素质要求都很高。因而应加强基础研究,鼓励多方合作。鼓励开展多学科综合研究及跨行业、跨地区和跨国合作,建立起文化景观遗产的界定方法、分类与价值体系以及价值评估的理论框架,解析不同类型文化景观遗产的历史意蕴和文化价值,对于人类可持续发展的意义和对当代以及后世所具有的深刻意义和深远影响,并完善相应的保护、管理体系。


    2.文化景观专项规划  应加强文化景观专项保护规划编制工作。编制理念上应突出保护特色,树立科学理念,应以人为本,以整体保护为核心,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延续保护对象生命功能为手段,实现文化景观遗产的合理利用,使文化景观惠及民众。措施上应在对遗产价值、保存现状科学评估的基础上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提出前瞻性的分期实施目标;制定详细的保护措施;科学安排和实施各项保护工作。


    思考五:文化景观利用


    1.人居和谐和教育启迪的场所  作为文化遗产的文化景观应优先发挥其公益性功能,文化景观要主动拉近与公众的距离、让人参与、感受、学习文化遗产,成为公众精神文化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2.休闲度假胜地  作为风景名胜的文化景观应合理发挥其经济功能,文化景观可以拉动地方经济,可以对文地方经济发展起到“造血”、“活血”的作用。


    3.地区象征和城市地标  文化景观特有的气质代表了一定地域特有的精神和性格,往往是一个地区的形象特征和城市地标,所以文化景观的文化品牌效应不可小视。


    尽管对文化景观遗产的研究与保护取得了很大成绩,但各国文化景观遗产保护在保护理念、开发建设、社会变迁、生态环境等方面仍面临诸多问题。因而,我们希望各级政府积极行动起来,做好宣传普及、立法、规划以及文化景观遗产保护的各项工作;希望全社会关注、支持并参与到文化景观遗产的保护当中。以更加开放的思维、长远的眼光,将具备潜力的文化创造成果培育成为未来的文化景观。

(原文发表在《中国文物报》2010年7月9日第4版)

 

 

(责任编辑:孙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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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古随笔

文化景观保护问题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0-07-12

    “文化景观”自20世纪90年代作为遗产界专有名词,开始成为研究热点。4月10在无锡举办的第五届中国文化遗产保护无锡论坛以“文化景观遗产的保护”为主题,使文化景观保护理念再次受到各界关注。


    正在开展的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已经将文化景观作为一个重要的文化遗产类别,纳入国家资源的普查范围。在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中,江苏在全国首创开展了“江苏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十大新发现”的评选活动,并率先编辑出版了《江苏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新发现》,文化景观的各种类型在其中都有所体现。如:“十大新发现”中沭阳古栗林属景观、公园以及庭园类型; 铜山向阳渠属乡土建筑类型;宜兴紫云山墓群属墓葬遗迹类型; 南京国民政府中央广播电台发射台旧址属符号遗产和纪念物类型;张家港黄泗浦遗址属考古遗产类型;连云港果城里民国建筑群属历史建筑物及建筑群类型;高淳水阳江古代水利设施属文化线路类型;徐州韩桥煤矿旧址属现代遗产类型;“十大新发现”提名项目兴化垛田属农业、工业以及科技遗产类型。这些文化景观项目既是当地著名地标,同时也拉动了地方旅游经济的发展,在全省产生了广泛影响。然而,随着文化景观保护工作的不断深入,也逐渐引发了我们对文化景观保护所涉及诸多问题的思考。


    思考一:文化景观保护内容的界定


    1.文化景观与文物保护单位区别  从世界文化景观类型看,文物保护单位涵盖所有文化景观类型。也就是说,从广义上理解文物保护单位都是文化景观,只是文化景观的范围比文物保护单位的范围更广泛,内容更丰富而已。如果此观点成立的话,是否可以这样理解,文化景观等于文物保护单位加自然环境。


     2.文化景观的法律保护  文化景观是连接文化和自然的纽带,已突破单体层面的遗产保护,向整体环境保护及非物质文化遗产层面的延续和发展。文化景观具有多样性,其保护内容已难以确定,法律保护似乎更难:有来自保护理念方面的差距,有来自开发建设方面的破坏,有来自社会变迁方面的压力,有来自生存环境方面的威胁等等。就目前来说,如果是套用现行文物保护的法律手段来保护内容不完全确定的文化景观,由此必然会发生行政执法适用法律的困难。因此建议对文化景观的内涵和界定进行深层次研究,只有全面、深刻理解自然与文化、人类与环境、物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之间的关系,才能做好文化景观的保护;只有对现有立法技术进行改进,制定保护文化景观的法律才成为可能。


    思考二:文化景观管理


    1.文化景观主管部门  目前,国家文物局是世界文化遗产行政主管部门,住房与城乡建设部是世界自然遗产的行政主管部门。文化景观兼具文化遗产和风景名胜的双重特点,部分文化景观可能与建设主管部门(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政部门的保护对象重合或者交叉,由于文化景观的行政主管部门尚不明确,适用现行法律可能会发生法律冲突。文化景观涉及文物行政部门,同时也可能涉及农林、园林、建设、宗教等多个部门,建议通过修改法律,将各行政部门对文化景观的管理职能通过法律手段进一步明确界定,或者成立综合协调机构,由文物行政部门牵头文化景观的申报和管理工作。


    2.文化景观机构设置  文化景观机构设置应确立科学管理理念,把握其由“静态遗产”到“动态遗产”和“活态遗产”保护发展趋势,以人为本,遵循自然法则和社会文明要求,探索管理规律和途径,形成以政府为主导,各社会团体、专业人士和公众积极参与的科学化、制度化和程序化保护管理模式,在保护与发展之间建立积极的协作关系。以此观念来设立管理机构或指定管理机构(人)。


    思考三:文化景观申报体系


    1.建立文化景观申报体系必要性  同时满足自然遗产与文化遗产两种要件者便可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称为“复合遗产”或自然和文化双遗产。复合遗产依《世界遗产公约》之主旨是要同时结合自然与文化两项双重遗产为代表,但目前世界各国遗产地是难以符合这项严苛条件的,因此每年各国申报数量极少,一旦提出入遗申报被否定将永远不能再参加评选。为避免这样的风险,“文化景观遗产”才顺势诞生,成为目前各国努力争取的申报方式。因此,为更好地保护我国文化遗产和自然风光,我们建议结合中国国情,设立中国文化景观申报体系。


    2.建立文化景观申报体系可能性  前些年,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联合发布了《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清单》,进入预备清单的文化遗产吸引了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关注,促进了地方经济发展,提高了各地申报和保护文化遗产的积极性,形成了保护文化遗产的良性循环。目前,我国只有两处世界文化景观,可见申报世界文化景观之艰难。借鉴《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清单》做法,设立《中国世界文化景观预备清单》申报体系,一方面可以加强文化景观遗产的保护,为我国申报世界文化景观提供选择项目,另一方面可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激发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保护文化景观遗产的热情。


    思考四:文化景观研究


    1.文化景观基础工作  文化景观系新型文化遗产,由于原先被忽略或认识不到位,其现有基础工作相对比较薄弱,诸如简介、位置、坐标、面积、使用情况、保存状况、损毁情况、环境状况等基本情况,大多数没有现成的资料和记录档案备查,需要进行大规模地测绘和调查。工作量大,对专业人员的素质要求都很高。因而应加强基础研究,鼓励多方合作。鼓励开展多学科综合研究及跨行业、跨地区和跨国合作,建立起文化景观遗产的界定方法、分类与价值体系以及价值评估的理论框架,解析不同类型文化景观遗产的历史意蕴和文化价值,对于人类可持续发展的意义和对当代以及后世所具有的深刻意义和深远影响,并完善相应的保护、管理体系。


    2.文化景观专项规划  应加强文化景观专项保护规划编制工作。编制理念上应突出保护特色,树立科学理念,应以人为本,以整体保护为核心,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延续保护对象生命功能为手段,实现文化景观遗产的合理利用,使文化景观惠及民众。措施上应在对遗产价值、保存现状科学评估的基础上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提出前瞻性的分期实施目标;制定详细的保护措施;科学安排和实施各项保护工作。


    思考五:文化景观利用


    1.人居和谐和教育启迪的场所  作为文化遗产的文化景观应优先发挥其公益性功能,文化景观要主动拉近与公众的距离、让人参与、感受、学习文化遗产,成为公众精神文化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2.休闲度假胜地  作为风景名胜的文化景观应合理发挥其经济功能,文化景观可以拉动地方经济,可以对文地方经济发展起到“造血”、“活血”的作用。


    3.地区象征和城市地标  文化景观特有的气质代表了一定地域特有的精神和性格,往往是一个地区的形象特征和城市地标,所以文化景观的文化品牌效应不可小视。


    尽管对文化景观遗产的研究与保护取得了很大成绩,但各国文化景观遗产保护在保护理念、开发建设、社会变迁、生态环境等方面仍面临诸多问题。因而,我们希望各级政府积极行动起来,做好宣传普及、立法、规划以及文化景观遗产保护的各项工作;希望全社会关注、支持并参与到文化景观遗产的保护当中。以更加开放的思维、长远的眼光,将具备潜力的文化创造成果培育成为未来的文化景观。

(原文发表在《中国文物报》2010年7月9日第4版)

 

 

(责任编辑:孙丹)
 

作者:盛志伟 李顺乾

文章出处:中国文物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