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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刘庆柱:“大遗址”保护面临三大“克星”

发布时间:2006-03-17文章出处:中国文物信息网作者:文物报两会报道组

  

    作为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的所长,全国政协委员刘庆柱长期以来一直在关注“大遗址”的保护问题,在这次政协会议上,刘庆柱对记者谈起了“大遗址”保护面临的三大难题。

    1、作为“大遗址”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被旅游公司承包的商业化经营问题。

    这个问题虽然是个老问题,但却是个至今没有解决的问题,甚至在有些地方有越演越烈之势。20世纪90年代,陕西省发生了世界文化遗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秦始皇陵(包括秦始皇陵兵马俑坑)当地政府强行交给了旅游公司经营,而且还要以股份制形式作为上市股份公司的事件。经过长时间的努力,问题总算得到解决。1997年,河北省承德光大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世界文化遗产——河北省承德滦平县金山岭长城“作为己有”,成立了金山岭长城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利用金山岭长城搞商业性经营。直到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去年亲临当地才算解决。现在,又发生了“中坤集团”将新疆丝绸之路上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作为其旅游资源进行开发经营。文物保护中一而再、再而三出现的上述问题,已经到了纪检、司法部门要认真对待、彻底追查、严肃法纪的时候了!

    2、作为“大遗址”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土地出租与失控开发问题。

    汉长安城遗址是国务院于1961年公布的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当地一些人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擅自修筑现代化的公路、建造占地数十亩乃至上百亩的“楼堂馆苑”等大型建筑群。“租地”引资,形成了汉长安城遗址区一浪高过一浪的“圈地运动”。这种“租地”现象不只发生在汉长安城遗址,在其他属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大遗址”中也是严重存在的情况。现在不是“停止”失控开发给文化遗产造成的不可挽回的损失问题,更不是“下不为例”的问题,而是要立即追究上述违法者的法律责任,使其得到惩处,使已经违法形成的东西得到铲除,文物保护才有望得到社会的真正重视,才不至于一而再、再而三出现与文物保护工作“顶风作案”、“以身试法”的人与事。

    3、“大遗址”地区的“改善环境”与“毁灭文化”的不和谐问题。

    社会和谐发展是我们今天的科学发展观,“和谐发展”就是要兼顾社会的方方面面。在这方面,我们还存在着不少问题。我举2个例子。例一:退耕还林、植树造林、改善生态环境这是利民、利国的大好事!但是,这也要具体问题具体办理。内蒙古赤峰市敖汉旗红山水库毡家地,是一处罕见的、重要的“大遗址”——红山文化遗址。该遗址对于研究辽河流域、中国北方乃至东北亚地区文明化进程有着极为重要的学术意义,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学术价值。最近当地政府与林业部门在这里搞退耕还林,他们不让考古工作者配合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强行施工,使一处面积5万平方米的十分重要的红山文化遗址遭到严重破坏。在这类遗址之上植树等于直接毁灭古代遗址。这样的史前遗址在赤峰地区多有分布,遭到同类毁灭性破坏的约占总数的60—70%。例二:西安市未央区汉城乡实施“大绿工程”,所谓“大绿工程”就是把大面积的耕地改为树林,汉长安城长乐宫遗址建筑遗迹距地表深不过30—40厘米,这种“大绿工程”所及的长乐宫遗址面临彻底被破坏的厄运。

    刘庆柱认为,对文物的破坏,尤其是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世界文化遗产的破坏,对法制国家而言都是“犯法”,对中华民族的悠久历史来说都是“犯罪”。当前上述问题的彻底解决,必须要依法办事、严肃法纪,对违法活动的批准者、支持者不能手软,使神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得到认认真真地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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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刘庆柱:“大遗址”保护面临三大“克星”

发布时间:2006-03-17

  

    作为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的所长,全国政协委员刘庆柱长期以来一直在关注“大遗址”的保护问题,在这次政协会议上,刘庆柱对记者谈起了“大遗址”保护面临的三大难题。

    1、作为“大遗址”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被旅游公司承包的商业化经营问题。

    这个问题虽然是个老问题,但却是个至今没有解决的问题,甚至在有些地方有越演越烈之势。20世纪90年代,陕西省发生了世界文化遗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秦始皇陵(包括秦始皇陵兵马俑坑)当地政府强行交给了旅游公司经营,而且还要以股份制形式作为上市股份公司的事件。经过长时间的努力,问题总算得到解决。1997年,河北省承德光大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世界文化遗产——河北省承德滦平县金山岭长城“作为己有”,成立了金山岭长城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利用金山岭长城搞商业性经营。直到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去年亲临当地才算解决。现在,又发生了“中坤集团”将新疆丝绸之路上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作为其旅游资源进行开发经营。文物保护中一而再、再而三出现的上述问题,已经到了纪检、司法部门要认真对待、彻底追查、严肃法纪的时候了!

    2、作为“大遗址”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土地出租与失控开发问题。

    汉长安城遗址是国务院于1961年公布的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当地一些人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擅自修筑现代化的公路、建造占地数十亩乃至上百亩的“楼堂馆苑”等大型建筑群。“租地”引资,形成了汉长安城遗址区一浪高过一浪的“圈地运动”。这种“租地”现象不只发生在汉长安城遗址,在其他属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大遗址”中也是严重存在的情况。现在不是“停止”失控开发给文化遗产造成的不可挽回的损失问题,更不是“下不为例”的问题,而是要立即追究上述违法者的法律责任,使其得到惩处,使已经违法形成的东西得到铲除,文物保护才有望得到社会的真正重视,才不至于一而再、再而三出现与文物保护工作“顶风作案”、“以身试法”的人与事。

    3、“大遗址”地区的“改善环境”与“毁灭文化”的不和谐问题。

    社会和谐发展是我们今天的科学发展观,“和谐发展”就是要兼顾社会的方方面面。在这方面,我们还存在着不少问题。我举2个例子。例一:退耕还林、植树造林、改善生态环境这是利民、利国的大好事!但是,这也要具体问题具体办理。内蒙古赤峰市敖汉旗红山水库毡家地,是一处罕见的、重要的“大遗址”——红山文化遗址。该遗址对于研究辽河流域、中国北方乃至东北亚地区文明化进程有着极为重要的学术意义,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学术价值。最近当地政府与林业部门在这里搞退耕还林,他们不让考古工作者配合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强行施工,使一处面积5万平方米的十分重要的红山文化遗址遭到严重破坏。在这类遗址之上植树等于直接毁灭古代遗址。这样的史前遗址在赤峰地区多有分布,遭到同类毁灭性破坏的约占总数的60—70%。例二:西安市未央区汉城乡实施“大绿工程”,所谓“大绿工程”就是把大面积的耕地改为树林,汉长安城长乐宫遗址建筑遗迹距地表深不过30—40厘米,这种“大绿工程”所及的长乐宫遗址面临彻底被破坏的厄运。

    刘庆柱认为,对文物的破坏,尤其是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世界文化遗产的破坏,对法制国家而言都是“犯法”,对中华民族的悠久历史来说都是“犯罪”。当前上述问题的彻底解决,必须要依法办事、严肃法纪,对违法活动的批准者、支持者不能手软,使神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得到认认真真地贯彻。

作者:文物报两会报道组

文章出处:中国文物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