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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平委员:建议规范基本建设考古取费管理使用

发布时间:2020-05-25文章出处:国家文物局作者:徐秀丽

  基本建设考古是对基本建设范围内地下文物实施抢救性调查、发掘、研究和实施保护的被动考古工作。

  随着全国各地基本建设项目不断增加,配合基本建设的考古发现和研究成果丰硕,配合基建考古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全国政协委员,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中心主任吉平

  作为来自基层一线的文博系统的一名全国政协委员,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中心主任吉平特别关心基建考古工作,“当前基建考古面临最突出的问题主要是在考古取费的性质和监管使用方面,这已经严重影响到考古单位依法依规履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文物保护利用的职责上。”

  厘清基建考古取费来源和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凡因进行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需要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1990年颁布),对考古取费各项内容及标准进行了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虽然明确了基建考古费用来源,但是并未对收取费用的性质做出明确定性。”吉平说,因此,多个省份以“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减轻企业负担为由,取消了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就包括基建考古收费,无形中阻断了基建考古的取费,也即停止了基建考古工作,对国家基建工程造成了巨大影响。为此,需要区别对待基建考古取费与一般行政事业性收费,明确基建考古取费的定性。

  吉平建议,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台配合基本建设的考古收费及管理的行政执法文件,改变基建考古取费的性质,从基建考古和经济建设的实际需求出发,进一步改变基建考古取费的方法和渠道,或由第三方执行取费及管理,更便于的服务基建考古工作,对基建考古经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做出明确的合法规定,推动建设单位合法、合规并及时支付基本建设考古费用。

  加强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率

  “在保障经费的合理收取和使用上,要进一步加强基建考古费用的管理使用。”吉平建议:将基建考古费用收取单位与支出单位分离,经费收取和管理单位可以是国家文物部门下属的其它事业(企业)单位,如各地文物保护中心(院、所、公司);作为经费支出单位的考古研究院(所、队)根据文物调查、勘探及考古发掘的人工费、交通费及工作所需的设备费用,后期整理、报告编写、出版等费用及税费进行统一计划申报,由文物保护中心(院、所或公司)核查并支付。也可由考古单位收取,纳入地方财政基金,按照收支两条线的方式,逐项向财政部门申请、使用、管理,各地财政应建立灵活的管理方式,确保基建考古经费及时到位。同时建议,基建考古工作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考古部门负责,面向社会有资质的机构通过招投标,采用合作监督的方式推行。

  做好顶层设计,进行长远规划

  考古是一项系统科学的研究工作,在发掘中涉及的科技考古需要对文物进行检测和测试,检测和测试的费用来源和使用是不可预见的,随着考古工作的推进随时发生着变化。吉平举例说,如出土文物的修复、资料整理等均在发掘现场实施,经费使用具有延续性,应充分给予预留。此外,全国各地劳务费差异大,加上基建考古情况各异,取费标准很难做到一个标准“一刀切”。

  因此,吉平建议,从国家层面长远设计,可设立国家层面的基建考古专项经费,专门用于支付基本建设考古费用,科学制定标准,兼顾地区差异,永久性地解决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后顾之忧。经费由国家财政支付、国家文物部门负责管理,由国家文物部门负责审核批准,保证经费的有效合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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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平委员:建议规范基本建设考古取费管理使用

发布时间:2020-05-25

  基本建设考古是对基本建设范围内地下文物实施抢救性调查、发掘、研究和实施保护的被动考古工作。

  随着全国各地基本建设项目不断增加,配合基本建设的考古发现和研究成果丰硕,配合基建考古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全国政协委员,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中心主任吉平

  作为来自基层一线的文博系统的一名全国政协委员,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中心主任吉平特别关心基建考古工作,“当前基建考古面临最突出的问题主要是在考古取费的性质和监管使用方面,这已经严重影响到考古单位依法依规履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文物保护利用的职责上。”

  厘清基建考古取费来源和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凡因进行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需要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1990年颁布),对考古取费各项内容及标准进行了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虽然明确了基建考古费用来源,但是并未对收取费用的性质做出明确定性。”吉平说,因此,多个省份以“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减轻企业负担为由,取消了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就包括基建考古收费,无形中阻断了基建考古的取费,也即停止了基建考古工作,对国家基建工程造成了巨大影响。为此,需要区别对待基建考古取费与一般行政事业性收费,明确基建考古取费的定性。

  吉平建议,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台配合基本建设的考古收费及管理的行政执法文件,改变基建考古取费的性质,从基建考古和经济建设的实际需求出发,进一步改变基建考古取费的方法和渠道,或由第三方执行取费及管理,更便于的服务基建考古工作,对基建考古经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做出明确的合法规定,推动建设单位合法、合规并及时支付基本建设考古费用。

  加强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率

  “在保障经费的合理收取和使用上,要进一步加强基建考古费用的管理使用。”吉平建议:将基建考古费用收取单位与支出单位分离,经费收取和管理单位可以是国家文物部门下属的其它事业(企业)单位,如各地文物保护中心(院、所、公司);作为经费支出单位的考古研究院(所、队)根据文物调查、勘探及考古发掘的人工费、交通费及工作所需的设备费用,后期整理、报告编写、出版等费用及税费进行统一计划申报,由文物保护中心(院、所或公司)核查并支付。也可由考古单位收取,纳入地方财政基金,按照收支两条线的方式,逐项向财政部门申请、使用、管理,各地财政应建立灵活的管理方式,确保基建考古经费及时到位。同时建议,基建考古工作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考古部门负责,面向社会有资质的机构通过招投标,采用合作监督的方式推行。

  做好顶层设计,进行长远规划

  考古是一项系统科学的研究工作,在发掘中涉及的科技考古需要对文物进行检测和测试,检测和测试的费用来源和使用是不可预见的,随着考古工作的推进随时发生着变化。吉平举例说,如出土文物的修复、资料整理等均在发掘现场实施,经费使用具有延续性,应充分给予预留。此外,全国各地劳务费差异大,加上基建考古情况各异,取费标准很难做到一个标准“一刀切”。

  因此,吉平建议,从国家层面长远设计,可设立国家层面的基建考古专项经费,专门用于支付基本建设考古费用,科学制定标准,兼顾地区差异,永久性地解决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后顾之忧。经费由国家财政支付、国家文物部门负责管理,由国家文物部门负责审核批准,保证经费的有效合法使用。

作者:徐秀丽

文章出处:国家文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