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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酋邦制理论与日本古代国家的形成”学术报告会

发布时间:2009-03-13文章出处:中国考古网作者:彭小軍
    2009年3月4日,日本明治大学文学部考古学专业准教授佐佐木宪一先生应邀在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科研楼学术报告厅做了题为“酋邦制理论与日本古代国家的形成”的学术报告。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历史研究所、世界历史研究所、日本同治大学文学部等单位的学者,以及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的部分研究生参加了报告会。报告会由王巍所长主持、徐建新研究员翻译。
    报告开始,佐佐木教授首先指出日本古代国家的形成无论是于日本古代史,还是在日本考古学中,都是非常重要的研究课题。而日本学者在探讨国家问题时,一般将古坟时代(3-7世纪)作为主要的研究时段。在此,佐佐木教授明确讲道,应将7世纪作为国家确立时期,而之前的古坟时代是国家的形成时期。接着,他阐述了日本考古学界关于国家形成问题所呈现出的多样化:首先就是古坟时代的社会进化程度如何,即它是早期国家、还是基于美国新进化主义框架的酋邦阶段(即国家的前阶段)、 或是上世纪七八十年代被广泛接受的“部落联盟”;而且,人们对社会划分为阶层的重视超过了对部落联盟的重视,或许是出于这样的立场,古坟时代是“酋长联盟”的观点近年来受到广泛的支持;甚至出现了弥生时代是国家的学说;同时,“复杂化社会”(complex society)的概念也被引入对古坟时代的研究。此外,佐佐木教授认为,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的趋向是,关于在更加抽象及概念化的层面把握“国家”究竟是怎样的社会这个问题,人们立场的不同日渐明朗,这是很大的进步,因为在八十年代以前日本考古界,主流倾向是探讨国家的本质及属性的问题,而这是在考古学者自身依赖的理论框架不甚明确的情况下进行的,比如水野正好的《弥生时代国家论》。至于这种进步的原因, 佐佐木教授认为应是源自都出比吕志、岩永省三等学者的研究成果的推进。
 
 
    通过上述研究状况的解析,并结合1999年在关东地区的调查研究,佐佐木教授进一步指出,在日本列岛内部国家形成过程中不同地域的社会进化方式存在着差异,基于调查研究,他认为,就古坟时代而言,日本学者石母田正所倡导的“地方首长制”比较合理的解释了国家形成过程中的上述地域差异。接着,佐佐木教授回顾并解析了美国“过程考古学”中经常被引用的酋邦理论(铃木靖民正是用这一理论来解释古坟时代的),尤其是华翰维(Wright, Henry T)、肯特•弗兰纳里(Kent V.Flannery)等学者的相关学说,他进而指出,在日本古坟时代考古学者中,所谓的酋长联盟指的就是肯特所说的酋邦那样的社会集合体;另外,将古坟时代视为“部落联盟”社会的观点流行于20世纪70年代,认为古坟时代是阶级关系不发达的部族社会的联合体。接着,他讲道,在这种部落联盟观点流行时期、铃木靖民倡导酋邦理论之前,石母田正为了说明国家形成之前的古坟时代社会,引入了“首长制”(即以共同体关系为基础,掠夺共同体一般成员的剩余劳动产品和剩余劳动的体制)这个概念,并将这一体制的演进划分为四个阶段:(1)作为原始共同体生产关系的必然性发展而形成的阶段(即弥生时代);(2)首领转变为统治者,生产关系转化为阶级社会,因此共同体的劳动转化为对共同体首长的徭役劳动(即弥生时代末期以后);(3)作为执行社会职能、调整敌对利害关系的机构,国家权力(国造制)开始萌芽的阶段(即5世纪末或6世纪初期以后);(4)专制国家(即律令国家)建立的阶段。接着,佐佐木教授比较了石母田正与华翰维的理论,他认为二者的理论观点很相近,他们的共通点尤其表现如下:中央的决策行为在内部没有被细分化(也就是对下级未能进行严格的统治),因此导致下级决策者能够单独采取行动。另外,华翰维认为虽然(统治体系)在外部被专化,但在内部没有被专化;而石母田正则指出邪马台国的女王卑弥呼拥有两面性,她既是具有萨满性质的女王,又是中国魏王朝的“亲魏倭王”,也就是说,石母田正认为,无论邪马台国的内部结构是怎样的未开化,在对外方面却可以是开明的,可以看出两人的观点是相通的。在此,佐佐木教授认为上述两个人共通的理论框架可以合理完美的解释古坟时代社会,因为虽然三世纪中叶至七世纪初期的古坟时代的确是以规范化、广泛化的前方后圆坟为广泛特征的,但实际上因地域的不同,社会结构和社会进化速度的差异性很大,如不对此进行说明的话,就很难对日本列岛独特的国家形成过程进行模式性的归纳。
    接着,佐佐木教授指出,在讨论模式的合理性之前,必须提到的是都出比吕志先生关于古坟时代是早期国家的观点,都出先生批判了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在学界占主导地位的“古坟时代是部落联盟”的学说,并认为古坟时代在以下几个方面已达到早期国家的阶段:第一,存在着阶级统治者;第二,存在着劳动产品经常性、社会性的剩余,这使掠夺成为可能;第三,存在中枢性的整体,具备了公共权力的要素;第四,存在着有别于人民武装的军事组织;第五,按地域划分的原理得到进一步的发展;第六,存在中间首长的间接统治;第七,在资源流通中存在着上下级的关系;第八,在共同体的内部和外部存在着纳贡关系。通过对都出先生观点的介绍,佐佐木教授认为这一观点是划时期的重要观点,但这样的观点也并非毫无问题。佐佐木教授进一步分析道,由于都出先生的观点重视古坟时代的中央的存在,所以他的观点没有更多地涉及未加入大和王权的地方社会的存在,以及分布于各个地域的社会在发展程度上的差异。同时,在谈到中间首长时,都出先生认为这是指地方上的盟主性的前方后圆坟,并将其视为大和王权间接统治的证据,对此,佐佐木教授认为,虽然大和王权间接统治的地区很可能存在古坟时代,但其中也会有大和王权的统治未能达到的地方。此外,佐佐木教授还指出,都出比吕志的论文在行文方面存在一些问题,结果引起了许多学者的误解,即都出先生虽然强调了上述诸特征可能是在古坟时代三百年间不同时期出现的,并且是以不同的速度进化的,但实际上给人一种印象,就是在前方后圆坟出现的同时,日本列岛各地的发展同时已经具备了上述诸多属性。实际上,在证明这些属性的考古资料中,有些资料在出现  年代的断代上,被勉强地定位到比考古学界的一般认识更早的年代。
    佐佐木教授认为,为了克服都出比吕志先生观点中的一些问题,我们应以关东地区的古坟为素材,重构一个重视古坟时代地区差异的模式。他指出,在古坟时代前期(3世纪后半-4世纪)的关东地区,发展不成熟的地方有很多。有些地方,比如枥木县那须地区,在古坟时代前期的较早阶段(3世纪后半叶)就建造了前方后方坟。在东京东郊的千叶县地区,如市原市的草刈遗址所显示的,低坟丘的方坟群中有一座低坟丘的前方后方坟。佐佐木教授分析道,这些坟墓在形态上与弥生时代的周沟墓相类似,假设有人不是被埋葬在低坟丘墓中,那么就难以想象这类人与埋葬在这种建造时不需要那么多劳动力的低坟丘墓中的人之间存在阶层的差异;另外,在前方后方坟和方坟群的墓主之间也很难想象存在阶层的差异。他指出,上述这样的地区,在奈良盆地兴建全长200米级别的大型前方后圆坟时期,存在于日本列岛各地,在这一点上,可以说石母正田对首长制社会四阶段的划分是一卓见;事实上,阶级关系不发达的地区在古坟时代是很多的。
    至于阶级关系,佐佐木教授讲道,尽管都出比吕志先生认为从前方后圆坟到前方后方坟、再到圆坟、到方坟这样的一个古坟时代的差别,是以被葬者生前的社会阶层相关联的,但据明治大学文学系考古专业人员对山形县川西町下小松古坟群的调查显示,在东北地区却未必遵循这样一种原则。此外,佐佐木教授指出,对于古坟时代后期的横穴墓的社会定位也因地域而有所不同,这是说明各地有很大的独立性的一个证据,例如,在远江东部地区,横穴墓与伴有高台的古坟分布于同一区域,两者的差别在于被葬者生前的阶层差异;相比伴有高台的古坟,横穴墓居于上位(即最高级别)。远江东部的这种状况,说明横穴墓与伴有高台的古坟的差异并不是集团的或观念的差异。另外还有一点,即都出比吕志在1989年主张的前方后圆坟、前方后方坟、圆坟、方坟这种古坟形制的差异与被葬者生前的社会地位的相关关系并不适用于这一地区。而且,像东海地方那样的靠近大和的地区也能见到这种现象,颇有意味。同时,佐佐木教授认为,地区首领的交流也没有受到大和王权的限制,而是进行自由的交流,比如,考古调查就发现北武藏地区与房总半岛之间存在着埴轮与石室石材的交流、茨城县北部的ひたちなか市的十五郎穴横穴墓群与东京都北区的赤羽台横穴墓群可能是由同一批人营造的(由横穴墓的形态可知)。对此,佐佐木教授认为,尽管目前我们还不知道大和王权在多大程度上掌控或介入了地区首领间的交流(这一点也很难验证),但这样的交流事实在当时肯定存在过。
 
 
    在上述基础上,佐佐木教授指出,古坟时代的地方社会不可否认地处在大和王权的影响下,但是它们的机制的运作是独立和自主的,这种松散的社会联合体,正是大和王权的本质。进而他推测,在古坟时代的地域社会中,恐怕也存在过铃木靖民曾经设想的酋邦,并且残存着许多像部落社会那样的阶级关系不发达的社会。从这个意义上讲,他认为,石母田正的重视地域社会多样性的国家形成学说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最后,在王巍所长的主持下,与会学者就弥生时代的启始年限以及当时的礼仪用具与早期国家的关系、聚落形态所反映的信息与国家形成的关系、早期国家形成的动力、判断国家形成的观察标准及国家形态同佐佐木教授进行了交流。
 
 
 
(责任编辑:高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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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酋邦制理论与日本古代国家的形成”学术报告会

发布时间:2009-03-13

    2009年3月4日,日本明治大学文学部考古学专业准教授佐佐木宪一先生应邀在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科研楼学术报告厅做了题为“酋邦制理论与日本古代国家的形成”的学术报告。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历史研究所、世界历史研究所、日本同治大学文学部等单位的学者,以及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的部分研究生参加了报告会。报告会由王巍所长主持、徐建新研究员翻译。
    报告开始,佐佐木教授首先指出日本古代国家的形成无论是于日本古代史,还是在日本考古学中,都是非常重要的研究课题。而日本学者在探讨国家问题时,一般将古坟时代(3-7世纪)作为主要的研究时段。在此,佐佐木教授明确讲道,应将7世纪作为国家确立时期,而之前的古坟时代是国家的形成时期。接着,他阐述了日本考古学界关于国家形成问题所呈现出的多样化:首先就是古坟时代的社会进化程度如何,即它是早期国家、还是基于美国新进化主义框架的酋邦阶段(即国家的前阶段)、 或是上世纪七八十年代被广泛接受的“部落联盟”;而且,人们对社会划分为阶层的重视超过了对部落联盟的重视,或许是出于这样的立场,古坟时代是“酋长联盟”的观点近年来受到广泛的支持;甚至出现了弥生时代是国家的学说;同时,“复杂化社会”(complex society)的概念也被引入对古坟时代的研究。此外,佐佐木教授认为,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的趋向是,关于在更加抽象及概念化的层面把握“国家”究竟是怎样的社会这个问题,人们立场的不同日渐明朗,这是很大的进步,因为在八十年代以前日本考古界,主流倾向是探讨国家的本质及属性的问题,而这是在考古学者自身依赖的理论框架不甚明确的情况下进行的,比如水野正好的《弥生时代国家论》。至于这种进步的原因, 佐佐木教授认为应是源自都出比吕志、岩永省三等学者的研究成果的推进。
 
 
    通过上述研究状况的解析,并结合1999年在关东地区的调查研究,佐佐木教授进一步指出,在日本列岛内部国家形成过程中不同地域的社会进化方式存在着差异,基于调查研究,他认为,就古坟时代而言,日本学者石母田正所倡导的“地方首长制”比较合理的解释了国家形成过程中的上述地域差异。接着,佐佐木教授回顾并解析了美国“过程考古学”中经常被引用的酋邦理论(铃木靖民正是用这一理论来解释古坟时代的),尤其是华翰维(Wright, Henry T)、肯特•弗兰纳里(Kent V.Flannery)等学者的相关学说,他进而指出,在日本古坟时代考古学者中,所谓的酋长联盟指的就是肯特所说的酋邦那样的社会集合体;另外,将古坟时代视为“部落联盟”社会的观点流行于20世纪70年代,认为古坟时代是阶级关系不发达的部族社会的联合体。接着,他讲道,在这种部落联盟观点流行时期、铃木靖民倡导酋邦理论之前,石母田正为了说明国家形成之前的古坟时代社会,引入了“首长制”(即以共同体关系为基础,掠夺共同体一般成员的剩余劳动产品和剩余劳动的体制)这个概念,并将这一体制的演进划分为四个阶段:(1)作为原始共同体生产关系的必然性发展而形成的阶段(即弥生时代);(2)首领转变为统治者,生产关系转化为阶级社会,因此共同体的劳动转化为对共同体首长的徭役劳动(即弥生时代末期以后);(3)作为执行社会职能、调整敌对利害关系的机构,国家权力(国造制)开始萌芽的阶段(即5世纪末或6世纪初期以后);(4)专制国家(即律令国家)建立的阶段。接着,佐佐木教授比较了石母田正与华翰维的理论,他认为二者的理论观点很相近,他们的共通点尤其表现如下:中央的决策行为在内部没有被细分化(也就是对下级未能进行严格的统治),因此导致下级决策者能够单独采取行动。另外,华翰维认为虽然(统治体系)在外部被专化,但在内部没有被专化;而石母田正则指出邪马台国的女王卑弥呼拥有两面性,她既是具有萨满性质的女王,又是中国魏王朝的“亲魏倭王”,也就是说,石母田正认为,无论邪马台国的内部结构是怎样的未开化,在对外方面却可以是开明的,可以看出两人的观点是相通的。在此,佐佐木教授认为上述两个人共通的理论框架可以合理完美的解释古坟时代社会,因为虽然三世纪中叶至七世纪初期的古坟时代的确是以规范化、广泛化的前方后圆坟为广泛特征的,但实际上因地域的不同,社会结构和社会进化速度的差异性很大,如不对此进行说明的话,就很难对日本列岛独特的国家形成过程进行模式性的归纳。
    接着,佐佐木教授指出,在讨论模式的合理性之前,必须提到的是都出比吕志先生关于古坟时代是早期国家的观点,都出先生批判了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在学界占主导地位的“古坟时代是部落联盟”的学说,并认为古坟时代在以下几个方面已达到早期国家的阶段:第一,存在着阶级统治者;第二,存在着劳动产品经常性、社会性的剩余,这使掠夺成为可能;第三,存在中枢性的整体,具备了公共权力的要素;第四,存在着有别于人民武装的军事组织;第五,按地域划分的原理得到进一步的发展;第六,存在中间首长的间接统治;第七,在资源流通中存在着上下级的关系;第八,在共同体的内部和外部存在着纳贡关系。通过对都出先生观点的介绍,佐佐木教授认为这一观点是划时期的重要观点,但这样的观点也并非毫无问题。佐佐木教授进一步分析道,由于都出先生的观点重视古坟时代的中央的存在,所以他的观点没有更多地涉及未加入大和王权的地方社会的存在,以及分布于各个地域的社会在发展程度上的差异。同时,在谈到中间首长时,都出先生认为这是指地方上的盟主性的前方后圆坟,并将其视为大和王权间接统治的证据,对此,佐佐木教授认为,虽然大和王权间接统治的地区很可能存在古坟时代,但其中也会有大和王权的统治未能达到的地方。此外,佐佐木教授还指出,都出比吕志的论文在行文方面存在一些问题,结果引起了许多学者的误解,即都出先生虽然强调了上述诸特征可能是在古坟时代三百年间不同时期出现的,并且是以不同的速度进化的,但实际上给人一种印象,就是在前方后圆坟出现的同时,日本列岛各地的发展同时已经具备了上述诸多属性。实际上,在证明这些属性的考古资料中,有些资料在出现  年代的断代上,被勉强地定位到比考古学界的一般认识更早的年代。
    佐佐木教授认为,为了克服都出比吕志先生观点中的一些问题,我们应以关东地区的古坟为素材,重构一个重视古坟时代地区差异的模式。他指出,在古坟时代前期(3世纪后半-4世纪)的关东地区,发展不成熟的地方有很多。有些地方,比如枥木县那须地区,在古坟时代前期的较早阶段(3世纪后半叶)就建造了前方后方坟。在东京东郊的千叶县地区,如市原市的草刈遗址所显示的,低坟丘的方坟群中有一座低坟丘的前方后方坟。佐佐木教授分析道,这些坟墓在形态上与弥生时代的周沟墓相类似,假设有人不是被埋葬在低坟丘墓中,那么就难以想象这类人与埋葬在这种建造时不需要那么多劳动力的低坟丘墓中的人之间存在阶层的差异;另外,在前方后方坟和方坟群的墓主之间也很难想象存在阶层的差异。他指出,上述这样的地区,在奈良盆地兴建全长200米级别的大型前方后圆坟时期,存在于日本列岛各地,在这一点上,可以说石母正田对首长制社会四阶段的划分是一卓见;事实上,阶级关系不发达的地区在古坟时代是很多的。
    至于阶级关系,佐佐木教授讲道,尽管都出比吕志先生认为从前方后圆坟到前方后方坟、再到圆坟、到方坟这样的一个古坟时代的差别,是以被葬者生前的社会阶层相关联的,但据明治大学文学系考古专业人员对山形县川西町下小松古坟群的调查显示,在东北地区却未必遵循这样一种原则。此外,佐佐木教授指出,对于古坟时代后期的横穴墓的社会定位也因地域而有所不同,这是说明各地有很大的独立性的一个证据,例如,在远江东部地区,横穴墓与伴有高台的古坟分布于同一区域,两者的差别在于被葬者生前的阶层差异;相比伴有高台的古坟,横穴墓居于上位(即最高级别)。远江东部的这种状况,说明横穴墓与伴有高台的古坟的差异并不是集团的或观念的差异。另外还有一点,即都出比吕志在1989年主张的前方后圆坟、前方后方坟、圆坟、方坟这种古坟形制的差异与被葬者生前的社会地位的相关关系并不适用于这一地区。而且,像东海地方那样的靠近大和的地区也能见到这种现象,颇有意味。同时,佐佐木教授认为,地区首领的交流也没有受到大和王权的限制,而是进行自由的交流,比如,考古调查就发现北武藏地区与房总半岛之间存在着埴轮与石室石材的交流、茨城县北部的ひたちなか市的十五郎穴横穴墓群与东京都北区的赤羽台横穴墓群可能是由同一批人营造的(由横穴墓的形态可知)。对此,佐佐木教授认为,尽管目前我们还不知道大和王权在多大程度上掌控或介入了地区首领间的交流(这一点也很难验证),但这样的交流事实在当时肯定存在过。
 
 
    在上述基础上,佐佐木教授指出,古坟时代的地方社会不可否认地处在大和王权的影响下,但是它们的机制的运作是独立和自主的,这种松散的社会联合体,正是大和王权的本质。进而他推测,在古坟时代的地域社会中,恐怕也存在过铃木靖民曾经设想的酋邦,并且残存着许多像部落社会那样的阶级关系不发达的社会。从这个意义上讲,他认为,石母田正的重视地域社会多样性的国家形成学说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最后,在王巍所长的主持下,与会学者就弥生时代的启始年限以及当时的礼仪用具与早期国家的关系、聚落形态所反映的信息与国家形成的关系、早期国家形成的动力、判断国家形成的观察标准及国家形态同佐佐木教授进行了交流。
 
 
 
(责任编辑:高丹)

作者:彭小軍

文章出处:中国考古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