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网首页|客户端|官方微博|报刊投稿|邮箱 中国社会科学网

清凉寺史前墓地反映的社会变革

发布时间:2010-04-23文章出处:中国考古网作者:古代文明研究中心通讯
 
图1  清凉寺墓地2004年主要发掘区墓葬分布鸟瞰图
 
    山西省芮城县清凉寺墓地所在区域是一块面积不大的坡地,长期的自然冲刷和人类活动破坏使其面积呈逐渐缩小的趋势,目前保存的范围南北最长处约100米,东西宽约30~90米,总面积近5000平方米。2003年深秋~2005年初冬对墓地进行了科学发掘,累计清理史前墓葬355座(图一)。所有墓葬皆为土坑竖穴,包括大、小两类;根据墓葬之间的打破关系可分为四期。本文不涉及属于枣园文化的第一期墓葬。
    清凉寺发现的墓葬受到严重盗扰,变化最快、特征最明显的陶器发现很少,主要器类只有小口高领折肩罐与侈口或宽沿深腹盆两类。由于器物的特征比较明确,而且在不同分布区、两个主要时期的墓内均有发现,能够代表当时墓葬中使用陶器的基本特点和发展趋势。目前能与上述两类陶器进行对比研究的遗存较少,仅见于中条山东南部的垣曲古城盆地附近,其中东关遗址2)、宁家坡遗址3)等地均进行了大规模的发掘,一定程度上可以代表陕晋豫交界地区的史前文化面貌。根据对两地陶器的比较,发现清凉寺墓地第二期的几乎所有器物在垣曲古城东关遗址、宁家坡遗址都能找到类似的标本,而且均属于庙底沟二期文化的晚期,因此,其年代应该不会超出该文化晚期的范畴。第三期靠西部的部分墓葬中出土的器物也与庙底沟二期文化晚期年代接近,即使已经进入龙山时代,也应该属于较早阶段,由于该期墓葬由西向东先后入葬,其中包括较晚一些的墓葬,但相距时间不会太长。墓地在第四期以后遭大规模盗扰,从M269盗洞中出土的一件陶鬲判断,盗扰的年代约当龙山晚期,第四期最晚的墓葬年代与墓地被盗扰的时间接近,下葬时间约当龙山时代的中晚期。
    北京大学考古文博学院的吴小红教授主持对清凉寺采集的人骨样品作了碳十四测定,已测出来的一批数据包括第二到第四期的部分墓葬,整个墓地的起迄年代为公元前2300~公元前1900年,其中第二期墓葬大约在公元前2300~公元前2050年之间,第三期到第四期在公元前2050~公元前1900年之间。
    我们此前对陕晋豫交界地区庙底沟二期年代的认识,基于垣曲古城东关等遗址的碳十四测年数据,该文化晚期的大致范围在公元前2500~公元前2300年之间,早于清凉寺墓地第二期的数据约200年左右。与此相对应,清凉寺墓地龙山时期亦向晚推了近200年。如果该墓地文化归属的认识不误,那么,我们对中原地区庙底沟二期文化到龙山时期的年代就应该重新进行整合研究。
 
一、墓葬发现情况
    墓地绝大多数墓葬的墓主人皆头向西侧的山梁,仅有较小的差别,被大型墓打破且排列不十分整齐的小型墓分布在中部和西部,属于整个墓地的第二期;分布在墓地中部并且排列整齐的大型墓与小型墓大面积重合,属于第三期。东部的大型墓方向略偏南,并有三例打破第三期墓,为墓地的第四期。不同时期墓葬在规模、葬式、随葬品及是否殉人等方面显示出较大差异。
    第二期墓葬存在着复杂的打破关系,延续时间较长,由于没有找到具有阶段性、规律性的区分依据,未能进行更细的分期。这一时期墓葬规模与葬式基本一致,死者的男女构成比例也比较合理,可能有意分为几个区域,但排列顺序不十分规则,相互之间的界线不太清晰。大部分墓葬面积约1.00~1.20平方米,仅可容身,少部分墓葬的面积约2.00平方米左右,均未发现葬具的痕迹。墓主人全部为仰身直肢一次葬,许多死者骨骼上留有朱红色,但不能确定红色是撒进墓底还是撒在死者身上,不见二层台和殉人。已经出现个别不平等现象,区别主要表现在单个墓葬或死者之间,极少数墓内有非正常入葬的死者弃置,也有另掘墓坑呈跪姿入葬的情况,未经有意盗扰。
    这一时期有一部分墓葬仅埋葬死者;另外一部分墓葬具有较高的入葬规格,拥有的随葬品以钺、璧、环、多孔刀等玉石器为主,皆用中条山本地岩石制成。璧和环除扁薄圆形的器形外,还有多片联缀起来的“联璜环”或“联璜璧”,多数以套叠或环绕的方式置于死者臂、腕部或象征性地放在手腕上、两臂旁,数量从1件到6、7件不等,少数器物置于胸部或腹部,边缘部分钻小孔,是用系带佩带在脖子上的饰品。钺是这一时期最具有代表性的随葬器物,多数为单孔,也有个别双孔钺,一般和长方形的小型石器一起出土,两种器物的孔部相互对应,二者之间有较窄的空隙,应该是用竖置的木柄集合在一起的组合器物。多孔石刀也是较为重要的随葬器物,但仅见于少数墓葬,每墓一般只有1件,钻于刀背一侧的小孔全部是奇数,其中有3、5、7、9孔的区别,形体大小也有较大差距。极少数墓主人拥有彩绘高领折肩罐和敞口盆两类陶器,罕见的鳄鱼骨板可能是连带着鳄鱼肉或皮一起作为祭品,被放在陶盆内或置于墓葬一侧靠近墓壁处。此外,M76发现了一件属于雄性野猪的下颌骨。
    第三期墓葬在下葬之前做了周密的规划,排列比较整齐,间距相近,中心部位的墓葬规模较大、埋葬较深,东、西两侧规模较小、埋葬较浅。面积一般在3.00~5.00平方米之间,较大的几座约6.00平方米,多数现存深度约1.00~1.20米,个别墓葬达2.50米以上。绝大部分墓葬有熟土二层台,二层台内缘的范围可能是当时放置棺材的位置。几乎全部经盗扰,多数盗洞在墓坑范围内,也有一些盗洞超出墓圹。可辨葬式的墓主人皆为仰身直肢;死者骨骼上一般留有朱红色,有的墓葬整个墓底均为有意铺撒进去的红色粉状物。由于墓室已被不同程度地搅乱,死者骨骼不全或位置错乱的现象比比皆是。
    盛行殉人是第三期墓葬的最大特点之一,发现殉人的墓大约占本期墓葬的一半,若不经扰乱,拥有殉人的墓占的比例肯定会更大一些。殉葬人数一般为1人,也有2、3人的墓例,最多的一座达4人,绝大多数殉人为10岁以下的小孩,成人较少,放置方位除不见于墓主人头部所在的西端外,其他各边或角落均有发现,基本都埋在二层台内或放置在二层台上,显然都活埋在棺木外侧,只有个别为死后将骨头呈不规则状弃置或叠置于墓葬的一边或一角。
    第三期绝大多数墓葬应该有随葬器物。随葬品较齐全的M100发现的9件玉石器放置位置清楚:两臂近腕部套叠着精致的璧、环;胸部带孔并镶嵌绿松石的多边形玉璧、颈部的管状饰是属于挂件的装饰品;头顶还有一件斜置的石钺(图七)。另外一些扰乱程度较轻的墓中也有部分器物可确定下葬时的位置,但大部分墓葬发现的器物在盗洞中或被弃置在扰乱后的墓室内。随葬品以玉石器为主,璧、环基本延续了第二期的佩带方式,但形制有了新的突破,出现了一些造型别致、构思独特、十分精巧的器形,其中包括牙璧、方形璧、宽体镯、六边形高领环等,有一部分器物的质地是透闪石软玉。钺和刀在第三期发现很少,没有发现钺与长方形石器一起出土的情况,也不见第二期富有特征的多孔石刀。新出现的玉琮和虎头状装饰品均十分精美,其中M52发现的玉琮能确定下葬时佩戴在墓主人的左手部。少数墓内还发现了陶器和猪的犬齿等随葬品,其中的陶器多为彩绘瓶或罐,只有身份较高的墓主人才能拥有。犬齿集中出现在西部并列的两排墓葬中,出土时或堆放在一起,或散置于死者头部一侧,有一例放在死者左胸部的陶罐中,经鉴定,这些牙齿全部为雄性猪的犬齿,下犬齿的数量多于上犬齿,主要保留齿尖部分。许多犬齿经火烧过,有一些烧的比较严重。只有一个墓葬二层台西北部埋有一只年龄为半岁左右的全羊。
    第四期墓葬在第三期的基础上向东扩展,分布整齐规律,形制特征、规模与第三期接近,限于地势,头向整体略偏南。只有少部分墓葬才有二层台,不能确认用了什么形制的葬具。墓内一般只有墓主人,葬式为仰身直肢,骨骼上也留有朱红色,不见殉人。盗扰程度没有第三期严重,个别死者似乎曾被拖动过。只有极少数墓中有与第二或第三期相似的玉石器随葬,主要是璧、环类器物,不太精致,多为质地较粗糙的石器,其中一件用三片联缀在一起的环,两片是闪石玉,另一片则是蛇纹石化大理岩,墓室内显得比较空旷。
 
二、墓葬反映的社会变革
    在庙底沟二期文化以前,清凉寺墓地所在的地区缺乏厚葬习俗。该墓地第二期仍有一些墓少见或不见随葬品,然而,另一些墓内随葬器物丰富,而且具有特殊寓意,这是中原地区目前发现成批出土玉石器年代最早的墓地,显然不是本地文化传统的延续。从墓葬中墓主人和其他死者的入葬情况、随葬品的种类和特点来看,不太可能在没有原形模仿的情况下产生如此规范的习俗,应该是引进了其他区域的一些理念,结合当时本地的具体情况而形成的一种新制度。
    第二期墓葬埋葬的应该是居住在清凉寺东面坡头遗址区的部族居民,墓葬在排位上虽然没有什么区别,但是否拥有随葬品、随葬品的种类和数量却有了明显的差距,部族内部出现了普遍的贫富分化。如果以是否随葬玉石器及其它遗物作为不同阶层的分界线的话,大约有一半左右成员比较贫穷,这些人可能从事普通的农业生产,并且秉承着传统的薄葬习俗。墓地内并非一片墓区整体富有、另一片墓区较为贫困,部族内只有人与人之间地位的分化、家庭与家庭之间财富的不均,不存在一个人对一群人、一个家族对许多家族的统治或奴役,人们的观念、意识没有冲破部族规则和血缘的束缚,整个社会未达到不同阶层尖锐对立的程度。
在普遍的阶层分化之外,少数墓葬的特殊情况,反映着极端的不平等。下面举两个墓例说明。
    M51和M61是一组相互关联的墓葬,M61位于墓地西部,墓主人为一个40岁左右有较高身份的男子,头向西,仰身直肢,脚踝部压在M51之下。墓内随葬4件玉石器,其中2件璧套在右臂近腕部,五孔石刀则放在南侧的墓壁旁,石钺横放在腹部。M51的方向与M61接近,西端稍宽,东端较窄,略浅;墓室西部埋一个反绑着双手、头部低垂、双膝跪在 M61脚踝之上的成年男子,不见随葬品。我们无法推测两墓的死者生前曾经发生了什么样的过节,但这种违反人性的方式是极端不平等的表现,不仅在史前时期十分罕见,即使在后来的阶级社会中也难见到如此逼真再现生活真实的实例。      
    M79是又一座埋葬方式较特殊的墓葬。该墓位于墓地西部,规模略大,未发现葬具的痕迹,却有足够放置棺材的空间。墓主人为一个30~35岁的男子,头向西,面向南,仰身直肢。墓主人东南侧为一个18~20岁的女子,头向西并后仰,左臂贴于体侧,右臂从肘部开始内折,左腿呈弧形微弯曲,右腿从膝部始向内斜折。东北侧亦为一个18~19岁的女子,头向东,上臂弯曲,下肢伸直。在东北部死者的身下,还叠压着一个11岁左右侧卧的儿童,蜷缩俯首,面向南,双臂置于身前,下肢从膝部开始向后斜折为屈肢。除墓主人外,这些头向不一、姿态各异的死者都有不同程度的扭曲或变形。墓葬共发现不同质地的器物16件,以玉器为主,包括玉璧、双孔玉钺和双孔长方形石器、三孔石刀等,个体大,数量多。两个女子各自拥有一件石钺或一块石料随葬,她们的两腿之间分别放着一件具有礼器性质的高领折肩陶罐或敞口陶盆,陶盆内置的10片鳄鱼骨板应当是从南方辗转得到的。
    虽然上述墓例仅是较少墓葬的代表,但以暴力的手段让人下跪或随意弃置,这种不平等的待遇还是开了不同人群间尖锐对立的先河,如果说M51与M61可能纯粹是个人恩怨的体现,那么,M79则是一幅主人、仆人生存状态的生动再现。M79的两个女子和儿童不可能与墓主人同时死去,扭曲的姿势说明是活埋进墓内,当然是墓主人的牺牲品。由此来看,差别是从个人与个人之间或家庭内部开始的,以如此残酷的特殊方式陪葬,甚至比第三期的殉人更血腥。随葬的器物不仅表示富有,而且也是墓主人身份和地位的象征,彩绘陶罐与盆不是普通死者能够拥有,不仅有固定组合,而且盆内还放置着鳄鱼骨板,它们与钺和长方形石器的组合器、多孔石刀等玉器共同构成了初期的礼器。这种差别虽然存在于个体之间,但肯定是部族成员能够认可的现实,甚至是至高无上的社会约定。既然有祭祀用品和礼器,必然会有一整套的入葬和祭祀仪式,至晚从清凉寺墓地第二期开始,新的习俗或礼制在中原地区已经萌芽,这是对旧有传统习俗的否定与超越,透露出新秩序即将形成的信息。
    第三期墓葬无情地破坏已经存在的坟莹,这明显是一种侵占。墓主人的构成也与第二期有了不同,在成年墓主人中男性近80%,而女性只有20%,他们与第二期墓葬的主人不属于同一个部族,而来自一个以男性为主的机构,生前从事着一种暴利性的职业,权倾一时,有着凌架于其他群体之上的显赫权势和地位。
    在我国史前时期考古发现中,普遍殉人的墓地十分少见。清凉寺墓地的殉人也只发现在第三期,每座墓中殉葬人数多少由墓主人生前的地位或整个集团势力的强弱决定。发掘资料显示:殉葬者有的呈蹲踞式蜷缩在墓葬的一角,有的呈俯身式横趴在墓葬的一端,也有的为垂首下跪状,他们入葬时挣扎、捆绑的现象仍然有迹可寻。
    不同阶段的墓葬殉葬情况也有区别,成年死者殉葬多见于较早阶段。以位于墓地西部的M146为例,该墓西端被后代建设或维修清凉寺大殿时破坏。墓主人为一个成年男性,年龄不详,二层台内偏北侧随葬夹着玉璧片的动物牙齿。墓室北部的二层台上殉葬一个20~25岁的女性,头向西,侧身屈肢,左臂压在身下,腕部搭在墓壁边上,右臂怀抱着两件玉钺;双腿呈微屈肢状压在一起,脚踝部被压在东北角另一个殉人的身下。墓室的东部分别埋葬着14~17岁的男孩、11~12岁的儿童和27~28岁的女子三个殉人,他们姿态不一,或躺或卧,相互纠缠、交叉在一起,活埋在紧贴棺木的墓室东壁旁,身下发现有彩陶瓶、六边形凸沿器、长方形双孔石刀等形制特别的随葬品。尽管北侧的女子生前应该有较高的地位,也许是为墓主人管理某些事务的近侍,但只是职业不同,与其他殉人、随葬品和祭品一样,都是丧葬制度的牺牲品,这种情况与第二期M79等墓葬现象一脉相承。随着时间的推移,殉葬制度日益完善,绝大部分墓葬皆以孩子为殉人,数量则与死者的财力与地位相关,以M272为例。该墓位于墓地中心偏南部,是墓地中规模最大的墓葬之一,已被严重盗扰。墓主人为一个成年男子,尸骨散乱地扔在墓室中部。墓室靠近南壁、头向东的是一个大约7~8岁的儿童,呈直肢状,上身严重扭曲,右上肢扒在墓壁上,似乎挣扎着试图爬起来。近东壁处趴着一个6岁左右的儿童,头向南,上肢向下伸,下肢屈曲呈“M”状。两个孩子显然都是活埋的,场面触目惊心。
    用优质的异地闪石玉制作特殊形制的器物,并且将其作为随葬品放入主人的墓内,这是清凉寺墓地第三期墓葬引人注目的现象。这一时期的玉石器不见了钺、多孔石刀等地位、身份象征的器类,似乎墓主人的地位不需要再强调,聚敛财富成为他们的主要目的。玉琮、璧及小件饰品等具有装饰和财富双重象征的器类十分精致,在表明死者身份的同时,显示出追求奢侈享受的突出特色。正是财富的积累和权力的集中使新的理念左右了墓主人所在集团或机构的行为,也决定了器物的发展走向,他们垄断了当地的玉石器制造业,吸纳了来自东方、东南、南方和西北等不同地区的因素,促使不同文化之间的交流更加活跃。不同地区的玉石器制作技术、原料进入中原地区以后,在其他地区流行多年的器类被仿制,并且有了创新,促进了玉石器工业的进步。这是整个社会流行远程贸易的曲折反映。
    清凉寺墓地第三期墓葬资料显示,墓主人所在的集团为了彰显他们特殊的荣耀与权威,在地位崇高的人物去世后,普遍用年青的妇女和孩子殉葬。殉人不大可能来自墓主人所在的集团或机构,他们与墓主人之间尖锐对立,或许就是从周边其他部族中抓来,或在某种压力下被送来,显然突破了以前部族精神、意识和道德观念的束缚。这是文明进程中非常重要的环节,代表着礼制发展的一个新的阶段,社会正在发生一次大的变革,一个较高层次的、以阶级尖锐对立为特色的社会已经诞生。
    属于第四期的墓葬,也是男多女少,与正常的部族情况不符,埋葬的应该还是第三期那个机构或集团中的成员。但是墓主人已经不再有往日的辉煌、以前的权威和崇高的地位,入葬的规格降低,享受的丧葬礼仪明显下降,玉石器随葬很少,没有出现新的形制,只有部分墓葬中还依稀可见一些曾经盛行的文化传统。这种变化可能是集团的财力或地位下降所致,也可能是当地文化的重心发生了转移,虽然这个曾经兴盛的区域文化发展受到限制,但新制度必然在相邻区域内得到延续。
 
三、初步认识
    墓葬是墓主人生前社会和精神生活的部分再现,丧葬习俗是现实生活制度的缩影。根据对清凉寺墓地主要发掘收获的疏理、主要随葬品的分析、墓地葬制的释读,我们得到了一些文明初期社会变革方面的信息,包括阶层分化的出现、社会秩序的改变、阶级对立的激化等具有代表性的过程。
    清凉寺墓地每一期都有各自的特点,展示出这一区域内墓葬制度的变化轨迹,这些变化所走过的历程并不是一种常态的进化模式,综合不同的侧面,可以看出以下几个方面的传承与断裂。被埋葬在这块墓地的死者并不是同一个部族具有传承关系的成员,第二期埋葬的是居住在坡头一带的部族居民,但第三、四期埋葬的则是一个具有垄断地位的集团成员,反映了这个区域内发生文明化进程的特殊背景。墓地入葬顺序虽然总体是从西向东,但并非依次入葬,第二期时侧重的是西部较高地段,而第三期则占据了包括前期墓葬范围在内的中部最好的位置,并破坏了不久前刚下葬的墓葬,新的主人肯定不再属于本地原来的居民,第四期与第三期应该埋葬着同一集团的成员,所以并未大规模破坏已经下葬的墓葬,却将墓地沿用到冲沟边。长期选择这一小区域内较平缓的地方做墓地,看准的是这里三面环绕着低山丘陵、中部泉水流淌的小环境,或许当时已经有了明确的“风水”概念。墓葬的制度有着连续发展的迹象,从第二期开始,部分墓葬就打破长期奉行的薄葬传统,开始引进新的观念,流行厚葬,但仅有个别暴力现象。第三期延续了不平等的理念,殉人成为一种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墓主人的权威和残酷的丧葬制度达到了鼎盛时期,到第四期再次回归传统薄葬,走过了人性的一个轮回。与丧葬制度相辅相成,随葬品也有一个逐渐规范的过程,同时反映了不同阶段的不同诉求。第二期开始随葬玉石器和珍稀的彩绘陶器、鳄鱼骨板、猪下颌骨,强调不同墓主人生前地位的分野。初期礼制缺乏监督的缺陷决定了富裕起来的上层人士必然十分重视物质享受,第三期墓主人又是具有垄断地位的集团成员,拥有许多用外地闪石玉制作的精美器物,这些重器无论多么精美、贵重与价值连城,都被严格按礼制的要求奉献给已故的主人,供他们在另一个世界享用,这是礼制发展的必然,第四期集团财富下降,遂无精品随葬,但尖锐的社会矛盾并没有得到缓解,随后包括第三、四两期的墓葬被大规模盗扰,表明阶级对立仍然十分尖锐,一场新的、更大规模的变革刚刚开始。
    清凉寺墓地的演变过程是这一区域社会生活中贫富分化、社会分层等现象出现、发展到阶级对立、礼制形成的曲折反映,再现了一个特殊群体崛起、矛盾激化、被迫衰落的历程。
    或许常态的经济发展、生产力的提高是一个地区文明产生的重要前提,但一些跳跃性或非常态的暴富是引发阶层很快分化、产生阶级对立的直接诱因。历史总是在动荡中前行,中国古代文明首先是在个别地点得到突破,并且在小范围内的起伏中走向成熟,然后才在较大范围内得到推广。经历了起源、发展和早夭的过程后,中原地区向文明时代进发的脚步迈得更加坚实了,而清凉寺墓地的重要性就在于为中华文明起源研究提供一个典型的个案标本。

 

1)  中国历史博物馆考古部 山西省考古研究所 垣曲县博物馆:《垣曲古城东关》,科学出版社,2001年。
2)  薛新明 宋建忠:《山西垣曲宁家坡遗址发掘纪要》,《华夏考古》2004年第2 期。
 
 
作者:
薛新民,山西省考古研究所研究员。研究方向:中原地区先秦考古。
杨林中,山西省考古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太原市文庙,030001
 
原文发表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古代文明研究中心通讯》第19期
 
 
(责任编辑:孙丹)
转载请注明来源:中国考古网
分享到:
其他

清凉寺史前墓地反映的社会变革

发布时间:2010-04-23

 
图1  清凉寺墓地2004年主要发掘区墓葬分布鸟瞰图
 
    山西省芮城县清凉寺墓地所在区域是一块面积不大的坡地,长期的自然冲刷和人类活动破坏使其面积呈逐渐缩小的趋势,目前保存的范围南北最长处约100米,东西宽约30~90米,总面积近5000平方米。2003年深秋~2005年初冬对墓地进行了科学发掘,累计清理史前墓葬355座(图一)。所有墓葬皆为土坑竖穴,包括大、小两类;根据墓葬之间的打破关系可分为四期。本文不涉及属于枣园文化的第一期墓葬。
    清凉寺发现的墓葬受到严重盗扰,变化最快、特征最明显的陶器发现很少,主要器类只有小口高领折肩罐与侈口或宽沿深腹盆两类。由于器物的特征比较明确,而且在不同分布区、两个主要时期的墓内均有发现,能够代表当时墓葬中使用陶器的基本特点和发展趋势。目前能与上述两类陶器进行对比研究的遗存较少,仅见于中条山东南部的垣曲古城盆地附近,其中东关遗址2)、宁家坡遗址3)等地均进行了大规模的发掘,一定程度上可以代表陕晋豫交界地区的史前文化面貌。根据对两地陶器的比较,发现清凉寺墓地第二期的几乎所有器物在垣曲古城东关遗址、宁家坡遗址都能找到类似的标本,而且均属于庙底沟二期文化的晚期,因此,其年代应该不会超出该文化晚期的范畴。第三期靠西部的部分墓葬中出土的器物也与庙底沟二期文化晚期年代接近,即使已经进入龙山时代,也应该属于较早阶段,由于该期墓葬由西向东先后入葬,其中包括较晚一些的墓葬,但相距时间不会太长。墓地在第四期以后遭大规模盗扰,从M269盗洞中出土的一件陶鬲判断,盗扰的年代约当龙山晚期,第四期最晚的墓葬年代与墓地被盗扰的时间接近,下葬时间约当龙山时代的中晚期。
    北京大学考古文博学院的吴小红教授主持对清凉寺采集的人骨样品作了碳十四测定,已测出来的一批数据包括第二到第四期的部分墓葬,整个墓地的起迄年代为公元前2300~公元前1900年,其中第二期墓葬大约在公元前2300~公元前2050年之间,第三期到第四期在公元前2050~公元前1900年之间。
    我们此前对陕晋豫交界地区庙底沟二期年代的认识,基于垣曲古城东关等遗址的碳十四测年数据,该文化晚期的大致范围在公元前2500~公元前2300年之间,早于清凉寺墓地第二期的数据约200年左右。与此相对应,清凉寺墓地龙山时期亦向晚推了近200年。如果该墓地文化归属的认识不误,那么,我们对中原地区庙底沟二期文化到龙山时期的年代就应该重新进行整合研究。
 
一、墓葬发现情况
    墓地绝大多数墓葬的墓主人皆头向西侧的山梁,仅有较小的差别,被大型墓打破且排列不十分整齐的小型墓分布在中部和西部,属于整个墓地的第二期;分布在墓地中部并且排列整齐的大型墓与小型墓大面积重合,属于第三期。东部的大型墓方向略偏南,并有三例打破第三期墓,为墓地的第四期。不同时期墓葬在规模、葬式、随葬品及是否殉人等方面显示出较大差异。
    第二期墓葬存在着复杂的打破关系,延续时间较长,由于没有找到具有阶段性、规律性的区分依据,未能进行更细的分期。这一时期墓葬规模与葬式基本一致,死者的男女构成比例也比较合理,可能有意分为几个区域,但排列顺序不十分规则,相互之间的界线不太清晰。大部分墓葬面积约1.00~1.20平方米,仅可容身,少部分墓葬的面积约2.00平方米左右,均未发现葬具的痕迹。墓主人全部为仰身直肢一次葬,许多死者骨骼上留有朱红色,但不能确定红色是撒进墓底还是撒在死者身上,不见二层台和殉人。已经出现个别不平等现象,区别主要表现在单个墓葬或死者之间,极少数墓内有非正常入葬的死者弃置,也有另掘墓坑呈跪姿入葬的情况,未经有意盗扰。
    这一时期有一部分墓葬仅埋葬死者;另外一部分墓葬具有较高的入葬规格,拥有的随葬品以钺、璧、环、多孔刀等玉石器为主,皆用中条山本地岩石制成。璧和环除扁薄圆形的器形外,还有多片联缀起来的“联璜环”或“联璜璧”,多数以套叠或环绕的方式置于死者臂、腕部或象征性地放在手腕上、两臂旁,数量从1件到6、7件不等,少数器物置于胸部或腹部,边缘部分钻小孔,是用系带佩带在脖子上的饰品。钺是这一时期最具有代表性的随葬器物,多数为单孔,也有个别双孔钺,一般和长方形的小型石器一起出土,两种器物的孔部相互对应,二者之间有较窄的空隙,应该是用竖置的木柄集合在一起的组合器物。多孔石刀也是较为重要的随葬器物,但仅见于少数墓葬,每墓一般只有1件,钻于刀背一侧的小孔全部是奇数,其中有3、5、7、9孔的区别,形体大小也有较大差距。极少数墓主人拥有彩绘高领折肩罐和敞口盆两类陶器,罕见的鳄鱼骨板可能是连带着鳄鱼肉或皮一起作为祭品,被放在陶盆内或置于墓葬一侧靠近墓壁处。此外,M76发现了一件属于雄性野猪的下颌骨。
    第三期墓葬在下葬之前做了周密的规划,排列比较整齐,间距相近,中心部位的墓葬规模较大、埋葬较深,东、西两侧规模较小、埋葬较浅。面积一般在3.00~5.00平方米之间,较大的几座约6.00平方米,多数现存深度约1.00~1.20米,个别墓葬达2.50米以上。绝大部分墓葬有熟土二层台,二层台内缘的范围可能是当时放置棺材的位置。几乎全部经盗扰,多数盗洞在墓坑范围内,也有一些盗洞超出墓圹。可辨葬式的墓主人皆为仰身直肢;死者骨骼上一般留有朱红色,有的墓葬整个墓底均为有意铺撒进去的红色粉状物。由于墓室已被不同程度地搅乱,死者骨骼不全或位置错乱的现象比比皆是。
    盛行殉人是第三期墓葬的最大特点之一,发现殉人的墓大约占本期墓葬的一半,若不经扰乱,拥有殉人的墓占的比例肯定会更大一些。殉葬人数一般为1人,也有2、3人的墓例,最多的一座达4人,绝大多数殉人为10岁以下的小孩,成人较少,放置方位除不见于墓主人头部所在的西端外,其他各边或角落均有发现,基本都埋在二层台内或放置在二层台上,显然都活埋在棺木外侧,只有个别为死后将骨头呈不规则状弃置或叠置于墓葬的一边或一角。
    第三期绝大多数墓葬应该有随葬器物。随葬品较齐全的M100发现的9件玉石器放置位置清楚:两臂近腕部套叠着精致的璧、环;胸部带孔并镶嵌绿松石的多边形玉璧、颈部的管状饰是属于挂件的装饰品;头顶还有一件斜置的石钺(图七)。另外一些扰乱程度较轻的墓中也有部分器物可确定下葬时的位置,但大部分墓葬发现的器物在盗洞中或被弃置在扰乱后的墓室内。随葬品以玉石器为主,璧、环基本延续了第二期的佩带方式,但形制有了新的突破,出现了一些造型别致、构思独特、十分精巧的器形,其中包括牙璧、方形璧、宽体镯、六边形高领环等,有一部分器物的质地是透闪石软玉。钺和刀在第三期发现很少,没有发现钺与长方形石器一起出土的情况,也不见第二期富有特征的多孔石刀。新出现的玉琮和虎头状装饰品均十分精美,其中M52发现的玉琮能确定下葬时佩戴在墓主人的左手部。少数墓内还发现了陶器和猪的犬齿等随葬品,其中的陶器多为彩绘瓶或罐,只有身份较高的墓主人才能拥有。犬齿集中出现在西部并列的两排墓葬中,出土时或堆放在一起,或散置于死者头部一侧,有一例放在死者左胸部的陶罐中,经鉴定,这些牙齿全部为雄性猪的犬齿,下犬齿的数量多于上犬齿,主要保留齿尖部分。许多犬齿经火烧过,有一些烧的比较严重。只有一个墓葬二层台西北部埋有一只年龄为半岁左右的全羊。
    第四期墓葬在第三期的基础上向东扩展,分布整齐规律,形制特征、规模与第三期接近,限于地势,头向整体略偏南。只有少部分墓葬才有二层台,不能确认用了什么形制的葬具。墓内一般只有墓主人,葬式为仰身直肢,骨骼上也留有朱红色,不见殉人。盗扰程度没有第三期严重,个别死者似乎曾被拖动过。只有极少数墓中有与第二或第三期相似的玉石器随葬,主要是璧、环类器物,不太精致,多为质地较粗糙的石器,其中一件用三片联缀在一起的环,两片是闪石玉,另一片则是蛇纹石化大理岩,墓室内显得比较空旷。
 
二、墓葬反映的社会变革
    在庙底沟二期文化以前,清凉寺墓地所在的地区缺乏厚葬习俗。该墓地第二期仍有一些墓少见或不见随葬品,然而,另一些墓内随葬器物丰富,而且具有特殊寓意,这是中原地区目前发现成批出土玉石器年代最早的墓地,显然不是本地文化传统的延续。从墓葬中墓主人和其他死者的入葬情况、随葬品的种类和特点来看,不太可能在没有原形模仿的情况下产生如此规范的习俗,应该是引进了其他区域的一些理念,结合当时本地的具体情况而形成的一种新制度。
    第二期墓葬埋葬的应该是居住在清凉寺东面坡头遗址区的部族居民,墓葬在排位上虽然没有什么区别,但是否拥有随葬品、随葬品的种类和数量却有了明显的差距,部族内部出现了普遍的贫富分化。如果以是否随葬玉石器及其它遗物作为不同阶层的分界线的话,大约有一半左右成员比较贫穷,这些人可能从事普通的农业生产,并且秉承着传统的薄葬习俗。墓地内并非一片墓区整体富有、另一片墓区较为贫困,部族内只有人与人之间地位的分化、家庭与家庭之间财富的不均,不存在一个人对一群人、一个家族对许多家族的统治或奴役,人们的观念、意识没有冲破部族规则和血缘的束缚,整个社会未达到不同阶层尖锐对立的程度。
在普遍的阶层分化之外,少数墓葬的特殊情况,反映着极端的不平等。下面举两个墓例说明。
    M51和M61是一组相互关联的墓葬,M61位于墓地西部,墓主人为一个40岁左右有较高身份的男子,头向西,仰身直肢,脚踝部压在M51之下。墓内随葬4件玉石器,其中2件璧套在右臂近腕部,五孔石刀则放在南侧的墓壁旁,石钺横放在腹部。M51的方向与M61接近,西端稍宽,东端较窄,略浅;墓室西部埋一个反绑着双手、头部低垂、双膝跪在 M61脚踝之上的成年男子,不见随葬品。我们无法推测两墓的死者生前曾经发生了什么样的过节,但这种违反人性的方式是极端不平等的表现,不仅在史前时期十分罕见,即使在后来的阶级社会中也难见到如此逼真再现生活真实的实例。      
    M79是又一座埋葬方式较特殊的墓葬。该墓位于墓地西部,规模略大,未发现葬具的痕迹,却有足够放置棺材的空间。墓主人为一个30~35岁的男子,头向西,面向南,仰身直肢。墓主人东南侧为一个18~20岁的女子,头向西并后仰,左臂贴于体侧,右臂从肘部开始内折,左腿呈弧形微弯曲,右腿从膝部始向内斜折。东北侧亦为一个18~19岁的女子,头向东,上臂弯曲,下肢伸直。在东北部死者的身下,还叠压着一个11岁左右侧卧的儿童,蜷缩俯首,面向南,双臂置于身前,下肢从膝部开始向后斜折为屈肢。除墓主人外,这些头向不一、姿态各异的死者都有不同程度的扭曲或变形。墓葬共发现不同质地的器物16件,以玉器为主,包括玉璧、双孔玉钺和双孔长方形石器、三孔石刀等,个体大,数量多。两个女子各自拥有一件石钺或一块石料随葬,她们的两腿之间分别放着一件具有礼器性质的高领折肩陶罐或敞口陶盆,陶盆内置的10片鳄鱼骨板应当是从南方辗转得到的。
    虽然上述墓例仅是较少墓葬的代表,但以暴力的手段让人下跪或随意弃置,这种不平等的待遇还是开了不同人群间尖锐对立的先河,如果说M51与M61可能纯粹是个人恩怨的体现,那么,M79则是一幅主人、仆人生存状态的生动再现。M79的两个女子和儿童不可能与墓主人同时死去,扭曲的姿势说明是活埋进墓内,当然是墓主人的牺牲品。由此来看,差别是从个人与个人之间或家庭内部开始的,以如此残酷的特殊方式陪葬,甚至比第三期的殉人更血腥。随葬的器物不仅表示富有,而且也是墓主人身份和地位的象征,彩绘陶罐与盆不是普通死者能够拥有,不仅有固定组合,而且盆内还放置着鳄鱼骨板,它们与钺和长方形石器的组合器、多孔石刀等玉器共同构成了初期的礼器。这种差别虽然存在于个体之间,但肯定是部族成员能够认可的现实,甚至是至高无上的社会约定。既然有祭祀用品和礼器,必然会有一整套的入葬和祭祀仪式,至晚从清凉寺墓地第二期开始,新的习俗或礼制在中原地区已经萌芽,这是对旧有传统习俗的否定与超越,透露出新秩序即将形成的信息。
    第三期墓葬无情地破坏已经存在的坟莹,这明显是一种侵占。墓主人的构成也与第二期有了不同,在成年墓主人中男性近80%,而女性只有20%,他们与第二期墓葬的主人不属于同一个部族,而来自一个以男性为主的机构,生前从事着一种暴利性的职业,权倾一时,有着凌架于其他群体之上的显赫权势和地位。
    在我国史前时期考古发现中,普遍殉人的墓地十分少见。清凉寺墓地的殉人也只发现在第三期,每座墓中殉葬人数多少由墓主人生前的地位或整个集团势力的强弱决定。发掘资料显示:殉葬者有的呈蹲踞式蜷缩在墓葬的一角,有的呈俯身式横趴在墓葬的一端,也有的为垂首下跪状,他们入葬时挣扎、捆绑的现象仍然有迹可寻。
    不同阶段的墓葬殉葬情况也有区别,成年死者殉葬多见于较早阶段。以位于墓地西部的M146为例,该墓西端被后代建设或维修清凉寺大殿时破坏。墓主人为一个成年男性,年龄不详,二层台内偏北侧随葬夹着玉璧片的动物牙齿。墓室北部的二层台上殉葬一个20~25岁的女性,头向西,侧身屈肢,左臂压在身下,腕部搭在墓壁边上,右臂怀抱着两件玉钺;双腿呈微屈肢状压在一起,脚踝部被压在东北角另一个殉人的身下。墓室的东部分别埋葬着14~17岁的男孩、11~12岁的儿童和27~28岁的女子三个殉人,他们姿态不一,或躺或卧,相互纠缠、交叉在一起,活埋在紧贴棺木的墓室东壁旁,身下发现有彩陶瓶、六边形凸沿器、长方形双孔石刀等形制特别的随葬品。尽管北侧的女子生前应该有较高的地位,也许是为墓主人管理某些事务的近侍,但只是职业不同,与其他殉人、随葬品和祭品一样,都是丧葬制度的牺牲品,这种情况与第二期M79等墓葬现象一脉相承。随着时间的推移,殉葬制度日益完善,绝大部分墓葬皆以孩子为殉人,数量则与死者的财力与地位相关,以M272为例。该墓位于墓地中心偏南部,是墓地中规模最大的墓葬之一,已被严重盗扰。墓主人为一个成年男子,尸骨散乱地扔在墓室中部。墓室靠近南壁、头向东的是一个大约7~8岁的儿童,呈直肢状,上身严重扭曲,右上肢扒在墓壁上,似乎挣扎着试图爬起来。近东壁处趴着一个6岁左右的儿童,头向南,上肢向下伸,下肢屈曲呈“M”状。两个孩子显然都是活埋的,场面触目惊心。
    用优质的异地闪石玉制作特殊形制的器物,并且将其作为随葬品放入主人的墓内,这是清凉寺墓地第三期墓葬引人注目的现象。这一时期的玉石器不见了钺、多孔石刀等地位、身份象征的器类,似乎墓主人的地位不需要再强调,聚敛财富成为他们的主要目的。玉琮、璧及小件饰品等具有装饰和财富双重象征的器类十分精致,在表明死者身份的同时,显示出追求奢侈享受的突出特色。正是财富的积累和权力的集中使新的理念左右了墓主人所在集团或机构的行为,也决定了器物的发展走向,他们垄断了当地的玉石器制造业,吸纳了来自东方、东南、南方和西北等不同地区的因素,促使不同文化之间的交流更加活跃。不同地区的玉石器制作技术、原料进入中原地区以后,在其他地区流行多年的器类被仿制,并且有了创新,促进了玉石器工业的进步。这是整个社会流行远程贸易的曲折反映。
    清凉寺墓地第三期墓葬资料显示,墓主人所在的集团为了彰显他们特殊的荣耀与权威,在地位崇高的人物去世后,普遍用年青的妇女和孩子殉葬。殉人不大可能来自墓主人所在的集团或机构,他们与墓主人之间尖锐对立,或许就是从周边其他部族中抓来,或在某种压力下被送来,显然突破了以前部族精神、意识和道德观念的束缚。这是文明进程中非常重要的环节,代表着礼制发展的一个新的阶段,社会正在发生一次大的变革,一个较高层次的、以阶级尖锐对立为特色的社会已经诞生。
    属于第四期的墓葬,也是男多女少,与正常的部族情况不符,埋葬的应该还是第三期那个机构或集团中的成员。但是墓主人已经不再有往日的辉煌、以前的权威和崇高的地位,入葬的规格降低,享受的丧葬礼仪明显下降,玉石器随葬很少,没有出现新的形制,只有部分墓葬中还依稀可见一些曾经盛行的文化传统。这种变化可能是集团的财力或地位下降所致,也可能是当地文化的重心发生了转移,虽然这个曾经兴盛的区域文化发展受到限制,但新制度必然在相邻区域内得到延续。
 
三、初步认识
    墓葬是墓主人生前社会和精神生活的部分再现,丧葬习俗是现实生活制度的缩影。根据对清凉寺墓地主要发掘收获的疏理、主要随葬品的分析、墓地葬制的释读,我们得到了一些文明初期社会变革方面的信息,包括阶层分化的出现、社会秩序的改变、阶级对立的激化等具有代表性的过程。
    清凉寺墓地每一期都有各自的特点,展示出这一区域内墓葬制度的变化轨迹,这些变化所走过的历程并不是一种常态的进化模式,综合不同的侧面,可以看出以下几个方面的传承与断裂。被埋葬在这块墓地的死者并不是同一个部族具有传承关系的成员,第二期埋葬的是居住在坡头一带的部族居民,但第三、四期埋葬的则是一个具有垄断地位的集团成员,反映了这个区域内发生文明化进程的特殊背景。墓地入葬顺序虽然总体是从西向东,但并非依次入葬,第二期时侧重的是西部较高地段,而第三期则占据了包括前期墓葬范围在内的中部最好的位置,并破坏了不久前刚下葬的墓葬,新的主人肯定不再属于本地原来的居民,第四期与第三期应该埋葬着同一集团的成员,所以并未大规模破坏已经下葬的墓葬,却将墓地沿用到冲沟边。长期选择这一小区域内较平缓的地方做墓地,看准的是这里三面环绕着低山丘陵、中部泉水流淌的小环境,或许当时已经有了明确的“风水”概念。墓葬的制度有着连续发展的迹象,从第二期开始,部分墓葬就打破长期奉行的薄葬传统,开始引进新的观念,流行厚葬,但仅有个别暴力现象。第三期延续了不平等的理念,殉人成为一种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墓主人的权威和残酷的丧葬制度达到了鼎盛时期,到第四期再次回归传统薄葬,走过了人性的一个轮回。与丧葬制度相辅相成,随葬品也有一个逐渐规范的过程,同时反映了不同阶段的不同诉求。第二期开始随葬玉石器和珍稀的彩绘陶器、鳄鱼骨板、猪下颌骨,强调不同墓主人生前地位的分野。初期礼制缺乏监督的缺陷决定了富裕起来的上层人士必然十分重视物质享受,第三期墓主人又是具有垄断地位的集团成员,拥有许多用外地闪石玉制作的精美器物,这些重器无论多么精美、贵重与价值连城,都被严格按礼制的要求奉献给已故的主人,供他们在另一个世界享用,这是礼制发展的必然,第四期集团财富下降,遂无精品随葬,但尖锐的社会矛盾并没有得到缓解,随后包括第三、四两期的墓葬被大规模盗扰,表明阶级对立仍然十分尖锐,一场新的、更大规模的变革刚刚开始。
    清凉寺墓地的演变过程是这一区域社会生活中贫富分化、社会分层等现象出现、发展到阶级对立、礼制形成的曲折反映,再现了一个特殊群体崛起、矛盾激化、被迫衰落的历程。
    或许常态的经济发展、生产力的提高是一个地区文明产生的重要前提,但一些跳跃性或非常态的暴富是引发阶层很快分化、产生阶级对立的直接诱因。历史总是在动荡中前行,中国古代文明首先是在个别地点得到突破,并且在小范围内的起伏中走向成熟,然后才在较大范围内得到推广。经历了起源、发展和早夭的过程后,中原地区向文明时代进发的脚步迈得更加坚实了,而清凉寺墓地的重要性就在于为中华文明起源研究提供一个典型的个案标本。

 

1)  中国历史博物馆考古部 山西省考古研究所 垣曲县博物馆:《垣曲古城东关》,科学出版社,2001年。
2)  薛新明 宋建忠:《山西垣曲宁家坡遗址发掘纪要》,《华夏考古》2004年第2 期。
 
 
作者:
薛新民,山西省考古研究所研究员。研究方向:中原地区先秦考古。
杨林中,山西省考古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太原市文庙,030001
 
原文发表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古代文明研究中心通讯》第19期
 
 
(责任编辑:孙丹)

作者:古代文明研究中心通讯

文章出处:中国考古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