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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古遗址和出土文物保护利用改革初步思考

发布时间:2018-12-20文章出处:中国考古网作者:杜金鹏

  中央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梳理了我国新时代文物保护利用的主要矛盾与问题,提出了新时代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方向与路经,是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纲领性文件和行动指南,其要旨是“改革”——向改革要效益,向改革要发展。通过改革,解决思想性、方向性、制度性、机制性问题,排除沉疴,真正充分发挥文物价值。

  《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提出的“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科学阐释了文物保护与利用的辨证关系,是新时代文物工作新方针,是解决文物保护与利用之矛盾的新思想、新道路。

  在我国的文物保护和利用方面,长期存在一些问题、矛盾,一直未能得到很好解决。其中,考古遗址和考古出土文物的保护与利用,便是一对比较突出的问题。问题的表象,是利益冲突、管理失效;问题的根源,是思想观念、制度机制僵化;化解问题的动力,是坚持为人民服务、一切为了人民利益的信念初衷;解决问题的出路,则是解放思想,改革创新。

  考古遗址保护和利用问题,说到底就是遗址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协调问题。以往,提到考古遗址保护往往是排他性“死保”,对于利用讳莫如深、避之不及;谈到利用,常常是利己性“急就”,只见局部、只顾眼前,因小失大。其实,就是长期利益与当前利益、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以及不同群体利益之间的协调失衡问题。

  考古遗址是珍贵的文化资源,其不可替代的特殊价值和不可再生之特殊性质,决定了对其保护的必要性。但是,以往的考古遗址保护确实常常制约了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条件改善,一定程度上挫伤了当地人民和地方政府对于遗址保护的积极性。因此,通过遗址保护利用,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提升人民生活水平,便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课题。

  考古遗址保护与利用,已有考古遗址公园新模式,很好地协调了遗址保护与展示利用的关系,解决了长期以来遗址保护尤其是大遗址保护之困局。国家文物局《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发展报告》对成绩、问题和发展方向,已有非常完整和明晰的阐述。以笔者所关注,认为在考古遗址公园建设中存在的以下几个问题,依然值得注意:

  第一,建设性破坏。有的考古遗址公园的保护、展示性建设,对遗址本体或风貌造成程度不同的破坏或影响。第二,工程型考古弊端。田野考古发掘不是土木工程,它是建立在细致的科学研究基础之上的一项学术活动,具有自己的规范和规律。然而,在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建设当中的一些考古发掘,往往被纳入到建设工程范畴而给予严苛的时限,影响了它的科学性。第三,考古科研可持续发展破局。考古遗址公园建设,不仅要为考古文保科研提供一个当下机会,而且更应为考古文保科研创造未来条件——即考古遗址公园建成之后,保障考古文保科研能够长期有序进行。但有的考古遗址公园建成以来,考古科研便陷入停滞甚至终结,至少考古发掘不再具备必要条件。第四,科研基础薄弱。不少考古遗址公园所在遗址,缺乏扎实的考古科研基础。发掘面积有限,聚落布局认识不清,文化内涵掌握不全,因此其文化遗产展示缺乏科学基础。第五,展示不当。展示落后于研究,致使展示内涵不够丰富、扎实、前沿;展示方法和手段僵化、固化,缺乏创新、个性。第六,泛公园化。淡化了考古遗址公园建设“初心”,将考古遗址建设成一般的城市公园。

  因此,我们须在已有成绩基础上,总结反思,弥补缺陷,纠正偏差,落实促进遗址保护、促进考古科研、促进遗址展示利用的考古遗址公园建设“初心”,共享共赢,协调发展。加强政府财政投入,确保那些重要遗址公园建设不会因为资金短缺而陷入困局或走偏。投资项目突出重点,向能够体现中华文化和中华民族发展主脉络,展现中华文明关键节点的古代都邑遗址,大力倾斜。

  其实,并非所有遗址都可以、或都有必要建设遗址公园,至少在当前情况下,大部分考古遗址不具备或不需要建设考古遗址公园。因此,数量庞大、分布广泛的考古遗址的保护与利用,尚需在改革创新上寻找出路。

  关于考古出土文物的保护和展示利用,也是我国文物考古领域的重大问题。

  出土文物保护新思想理念应该是:出土文物保护必须是全面——针对所有出土文物和标本;及时——从田野发掘到实验室保护修复快速无间隔;科学——与遗址和发掘研究紧密结合;有效——保证出土文物保护的良好效果、出土文物修复的真实可靠。

  出土文物利用必须以科学研究为基础和前提。我们应该认识到:科研是文物利用第一要素,展示是文物利用第二要素。研究到位了,才能让文物真正活起来!文物自己不会说话,文物的魅力是人讲故事——深入挖掘、科学阐释、恰当彰显其价值。

  我认为,出土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核心问题是文物保护最佳模式、文物资源利用和文物资产分配,症结在于保护和利用的理念与机制,方向是有效保护、合理利用。

  在有关考古出土文物利用管理的问题和矛盾中,常常会被提到考古出土文物向博物馆移交的迟滞,造成博物馆藏品“断源”,展览难更新。这个问题长期以来未能得到很好解决。

  出土文物有效保护和充分利用,是当前难题。只是,从考古机构向博物馆移交出土文物,不是解决上述问题的唯一途径,更非最好途经。简单的文物移交不能解决文物保护利用的根本、全部问题,反倒会衍生新问题。在出土文物管理使用问题上循旧“合法”不如创新“修法”。即立法赋予考古机构以更多文物收藏之职责和权力。现有法律法规关于出土文物移交规定,是以博物馆为主要文物收藏机构为前提。实践证明,这一认识已与新时代现实情况不符,也与新时代发展理念不符。

  解决上述问题的途经,似可考虑:一,建设遗址博物馆,使文物与遗址不分离,让可移动文物与不可移动文物同时活起来,让那些朴素、破碎、乏味、难以解读的考古遗迹,在精美文物的衬托、带动下变得生动有趣起来;让出土文物回归到原先的历史背景中,使人更加容易认知其历史和价值。二,赋予考古科研机构以文物收藏保护职责,让文物与考古研究不分离,文物与保护修复不分离。三,考古机构与文物部门共建共管博物馆、共用共享文物资源。四,消除考古机构、博物馆之间的隔墙,博物馆建考古队,考古院所建考古博物馆,甚至两家合二为一。五,打破文物展览现有藩篱,创新机制,让文物在考古机构与博物馆之间合理流通。

  总之,应从结构性制度改革创新去寻找出路。科学定位考古机构与博物馆任务,理顺考古机构与博物馆关系,真正做好文物保护,充分发挥文物价值。

  现行《文物法》明确考古机构可以保留部分文物,没有排除考古所为文物收藏机构。考古研究院所与博物馆定位改革,建议前者以考古发掘研究、保护修复为主,兼遗址文物展示,是文物发掘、研究、保护、修复者,同时也是文物展览展示策划者、参与者。后者以文物展示为主兼文物保护研究,是文物展览展示组织者实施者,同时也是文物保护研究参与者。有条件的国有博物馆,可以设立考古部从事考古发掘。倡导遗址博物馆、考古博物馆建设。一句话,打破垄断,鼓励竞争,既有分工,又有合作。不求拥有,但求可用。摒弃独占,开放共享。正如“十九大报告”所说,制度改革就是打破藩篱,共享共赢。

  安阳殷墟妇好墓出土文物现分别收藏在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国家博物馆、河南博物院。近年在首都博物馆、安阳博物馆、旅顺博物馆、长沙博物馆、广东省博物馆、山东博物馆等单位推出的妇好墓文物展,往往只见考古所藏品不见博物馆藏品;最近几年,考古新发现展览,成为最受热捧的文物展览,如南昌海昏侯墓出土文物展、江口沉银出土文物展、其他“十大考古发现”展览,等等。这些展览的文物,尚在整理研究中,都是考古科研机构藏品。而且,这些展览的策划主体也都是考古科研机构。这些展览的成功举办,是考古科研机构与博物馆密切合作的结果。凡此说明,考古出土文物的有效利用,与由谁收藏管理关系不大。

  出土文物利用,首先是要做好科学研究。因此,出土文物收藏机制,应有利于其研究和保护。毋庸讳言,我国博物馆的出土文物研究实力每况愈下——彼时博物馆不仅有文物大家,甚至有著名考古学家,博物馆考古部是很有实力的考古研究力量。但是现在的出土文物研究,博物馆已经无力担当领导地位。例如:关于殷墟妇好墓出土青铜器、玉器等,近年先后有多项科学研究,包括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国社会科学院创新工程项目,其科研主体是考古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专业人员,其研究标本只是考古科研机构的藏品,保管在其他博物馆的妇好墓文物,不曾进行有组织有深度的研究。而且,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还将妇好墓出土文物纳入“创新工程”进行持续性保护、维护,确保文物无病害产生。事实说明,考古科研机构收藏考古出土文物,有利于文物保护和研究。

  出土文物保护利用的最佳状态,应该是:文物在博物馆,能方便科学研究;文物在考古机构,能方便展示利用。总之,能够充分发挥文物价值,不形成任何垄断。否则,应通过法律机制达到出土文物的双向流通。(作者:杜金鹏,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研究员)

责编:韩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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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古遗址和出土文物保护利用改革初步思考

发布时间:2018-12-20

  中央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梳理了我国新时代文物保护利用的主要矛盾与问题,提出了新时代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方向与路经,是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纲领性文件和行动指南,其要旨是“改革”——向改革要效益,向改革要发展。通过改革,解决思想性、方向性、制度性、机制性问题,排除沉疴,真正充分发挥文物价值。

  《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提出的“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科学阐释了文物保护与利用的辨证关系,是新时代文物工作新方针,是解决文物保护与利用之矛盾的新思想、新道路。

  在我国的文物保护和利用方面,长期存在一些问题、矛盾,一直未能得到很好解决。其中,考古遗址和考古出土文物的保护与利用,便是一对比较突出的问题。问题的表象,是利益冲突、管理失效;问题的根源,是思想观念、制度机制僵化;化解问题的动力,是坚持为人民服务、一切为了人民利益的信念初衷;解决问题的出路,则是解放思想,改革创新。

  考古遗址保护和利用问题,说到底就是遗址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协调问题。以往,提到考古遗址保护往往是排他性“死保”,对于利用讳莫如深、避之不及;谈到利用,常常是利己性“急就”,只见局部、只顾眼前,因小失大。其实,就是长期利益与当前利益、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以及不同群体利益之间的协调失衡问题。

  考古遗址是珍贵的文化资源,其不可替代的特殊价值和不可再生之特殊性质,决定了对其保护的必要性。但是,以往的考古遗址保护确实常常制约了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条件改善,一定程度上挫伤了当地人民和地方政府对于遗址保护的积极性。因此,通过遗址保护利用,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提升人民生活水平,便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课题。

  考古遗址保护与利用,已有考古遗址公园新模式,很好地协调了遗址保护与展示利用的关系,解决了长期以来遗址保护尤其是大遗址保护之困局。国家文物局《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发展报告》对成绩、问题和发展方向,已有非常完整和明晰的阐述。以笔者所关注,认为在考古遗址公园建设中存在的以下几个问题,依然值得注意:

  第一,建设性破坏。有的考古遗址公园的保护、展示性建设,对遗址本体或风貌造成程度不同的破坏或影响。第二,工程型考古弊端。田野考古发掘不是土木工程,它是建立在细致的科学研究基础之上的一项学术活动,具有自己的规范和规律。然而,在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建设当中的一些考古发掘,往往被纳入到建设工程范畴而给予严苛的时限,影响了它的科学性。第三,考古科研可持续发展破局。考古遗址公园建设,不仅要为考古文保科研提供一个当下机会,而且更应为考古文保科研创造未来条件——即考古遗址公园建成之后,保障考古文保科研能够长期有序进行。但有的考古遗址公园建成以来,考古科研便陷入停滞甚至终结,至少考古发掘不再具备必要条件。第四,科研基础薄弱。不少考古遗址公园所在遗址,缺乏扎实的考古科研基础。发掘面积有限,聚落布局认识不清,文化内涵掌握不全,因此其文化遗产展示缺乏科学基础。第五,展示不当。展示落后于研究,致使展示内涵不够丰富、扎实、前沿;展示方法和手段僵化、固化,缺乏创新、个性。第六,泛公园化。淡化了考古遗址公园建设“初心”,将考古遗址建设成一般的城市公园。

  因此,我们须在已有成绩基础上,总结反思,弥补缺陷,纠正偏差,落实促进遗址保护、促进考古科研、促进遗址展示利用的考古遗址公园建设“初心”,共享共赢,协调发展。加强政府财政投入,确保那些重要遗址公园建设不会因为资金短缺而陷入困局或走偏。投资项目突出重点,向能够体现中华文化和中华民族发展主脉络,展现中华文明关键节点的古代都邑遗址,大力倾斜。

  其实,并非所有遗址都可以、或都有必要建设遗址公园,至少在当前情况下,大部分考古遗址不具备或不需要建设考古遗址公园。因此,数量庞大、分布广泛的考古遗址的保护与利用,尚需在改革创新上寻找出路。

  关于考古出土文物的保护和展示利用,也是我国文物考古领域的重大问题。

  出土文物保护新思想理念应该是:出土文物保护必须是全面——针对所有出土文物和标本;及时——从田野发掘到实验室保护修复快速无间隔;科学——与遗址和发掘研究紧密结合;有效——保证出土文物保护的良好效果、出土文物修复的真实可靠。

  出土文物利用必须以科学研究为基础和前提。我们应该认识到:科研是文物利用第一要素,展示是文物利用第二要素。研究到位了,才能让文物真正活起来!文物自己不会说话,文物的魅力是人讲故事——深入挖掘、科学阐释、恰当彰显其价值。

  我认为,出土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核心问题是文物保护最佳模式、文物资源利用和文物资产分配,症结在于保护和利用的理念与机制,方向是有效保护、合理利用。

  在有关考古出土文物利用管理的问题和矛盾中,常常会被提到考古出土文物向博物馆移交的迟滞,造成博物馆藏品“断源”,展览难更新。这个问题长期以来未能得到很好解决。

  出土文物有效保护和充分利用,是当前难题。只是,从考古机构向博物馆移交出土文物,不是解决上述问题的唯一途径,更非最好途经。简单的文物移交不能解决文物保护利用的根本、全部问题,反倒会衍生新问题。在出土文物管理使用问题上循旧“合法”不如创新“修法”。即立法赋予考古机构以更多文物收藏之职责和权力。现有法律法规关于出土文物移交规定,是以博物馆为主要文物收藏机构为前提。实践证明,这一认识已与新时代现实情况不符,也与新时代发展理念不符。

  解决上述问题的途经,似可考虑:一,建设遗址博物馆,使文物与遗址不分离,让可移动文物与不可移动文物同时活起来,让那些朴素、破碎、乏味、难以解读的考古遗迹,在精美文物的衬托、带动下变得生动有趣起来;让出土文物回归到原先的历史背景中,使人更加容易认知其历史和价值。二,赋予考古科研机构以文物收藏保护职责,让文物与考古研究不分离,文物与保护修复不分离。三,考古机构与文物部门共建共管博物馆、共用共享文物资源。四,消除考古机构、博物馆之间的隔墙,博物馆建考古队,考古院所建考古博物馆,甚至两家合二为一。五,打破文物展览现有藩篱,创新机制,让文物在考古机构与博物馆之间合理流通。

  总之,应从结构性制度改革创新去寻找出路。科学定位考古机构与博物馆任务,理顺考古机构与博物馆关系,真正做好文物保护,充分发挥文物价值。

  现行《文物法》明确考古机构可以保留部分文物,没有排除考古所为文物收藏机构。考古研究院所与博物馆定位改革,建议前者以考古发掘研究、保护修复为主,兼遗址文物展示,是文物发掘、研究、保护、修复者,同时也是文物展览展示策划者、参与者。后者以文物展示为主兼文物保护研究,是文物展览展示组织者实施者,同时也是文物保护研究参与者。有条件的国有博物馆,可以设立考古部从事考古发掘。倡导遗址博物馆、考古博物馆建设。一句话,打破垄断,鼓励竞争,既有分工,又有合作。不求拥有,但求可用。摒弃独占,开放共享。正如“十九大报告”所说,制度改革就是打破藩篱,共享共赢。

  安阳殷墟妇好墓出土文物现分别收藏在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国家博物馆、河南博物院。近年在首都博物馆、安阳博物馆、旅顺博物馆、长沙博物馆、广东省博物馆、山东博物馆等单位推出的妇好墓文物展,往往只见考古所藏品不见博物馆藏品;最近几年,考古新发现展览,成为最受热捧的文物展览,如南昌海昏侯墓出土文物展、江口沉银出土文物展、其他“十大考古发现”展览,等等。这些展览的文物,尚在整理研究中,都是考古科研机构藏品。而且,这些展览的策划主体也都是考古科研机构。这些展览的成功举办,是考古科研机构与博物馆密切合作的结果。凡此说明,考古出土文物的有效利用,与由谁收藏管理关系不大。

  出土文物利用,首先是要做好科学研究。因此,出土文物收藏机制,应有利于其研究和保护。毋庸讳言,我国博物馆的出土文物研究实力每况愈下——彼时博物馆不仅有文物大家,甚至有著名考古学家,博物馆考古部是很有实力的考古研究力量。但是现在的出土文物研究,博物馆已经无力担当领导地位。例如:关于殷墟妇好墓出土青铜器、玉器等,近年先后有多项科学研究,包括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国社会科学院创新工程项目,其科研主体是考古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专业人员,其研究标本只是考古科研机构的藏品,保管在其他博物馆的妇好墓文物,不曾进行有组织有深度的研究。而且,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还将妇好墓出土文物纳入“创新工程”进行持续性保护、维护,确保文物无病害产生。事实说明,考古科研机构收藏考古出土文物,有利于文物保护和研究。

  出土文物保护利用的最佳状态,应该是:文物在博物馆,能方便科学研究;文物在考古机构,能方便展示利用。总之,能够充分发挥文物价值,不形成任何垄断。否则,应通过法律机制达到出土文物的双向流通。(作者:杜金鹏,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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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处:中国考古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