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考古学会章程
中国考古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中国考古学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考古工作的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社会团体及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全国考古工作者,遵循实事求是的优良学风,提高考古学研究的科学水平,为推动我国考古事业的健康发展而积极努力。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会在考古领域开展有关活动时,按法律规定接受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贯彻党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积极开展不同形式的学术活动;
(二)开展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增进同国外考古机构和学者的友好联系;
(三)依照有关规定,出版书刊、资料。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考古学领域具有一定的业务水平;
(四)省级和具有较高水平的地市级以上科研、教学和地方学术团体等考古工作单位,可申请成为单位会员;
(五)高等院校本科毕业,参加考古工作5年以上,具有中级以上业务职称;非高等院校毕业,参加考古工作10年以上,具有中级以上业务职称;在省级或有较高水平的地市级以上考古工作单位主管业务工作5年以上并有显著业务成绩;业余从事考古研究并有显著学术成绩,由本会2名以上个人会员或1个单位会员推荐,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出版的书刊、资料以及其他必要和可能的支持与帮助;
(四)对本会工作进行批评、建议和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模范遵守并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遵守考古工作的职业道德;凡从事田野工作者,须认真执行田野考古操作规程。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且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履行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八)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由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考古领域有较高学术造诣和较高威望;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年龄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是: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单位会员会费。其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国有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提出并交由会员代表大会审定。
第四十一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愿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于2023年10月22日经第八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